湖南省水利厅违法批复法院枉法裁判导致施工者朱用求损失近千万

[休闲] 时间:2024-02-10 16:51: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20次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赵净 李莉 王文明 梁石报道  湖南省邵阳市的朱用求向我们反映2008年他垫资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2008年10月30日,省水施工损失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利厅施工人员进场时,违法枉法万由于水库水位超招标文件设计水位61米,批复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全部是法院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裁判2009年12月朱用求按照建设方、用求设计院、近千监理单位陆续下达的湖南设计变更项目和新增项目的通知完成各项施工任务。2010年1月验收合格,省水施工损失交付使用。利厅该工程核定静态投资2571.79万元,违法枉法万2004年经长江委复核工程最终概算投资1936万元。批复湖南省水利厅批复根据自己废止文件20年前的法院材料价格将政府总投资的1936万元降为790.69万元,造成工程实际施工完成人朱用求负债累累。朱用求经过诉讼、上访进行维权,至今没有讨到说法。因为此项目是水利部下达的投资计划,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湖南省水利厅胡乱批复,法院又依据错误的批复文件进行判决,朱用求多次到水利部上访要求书面答复。今天朱用求也来到了我们节目现场,请听听他是怎么说的。

   主持人:现在坐在我身边的就是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项目的承建人朱用求,朱先生你好。

   朱用求:主持人好。

   主持人:朱先生,我看了你的反映情况材料,了解到你垫资完成的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因为湖南省水利厅的一个违法批复损失800多万元,你能具体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给大家说说吗?

   朱用求:2009年12月我方按建设方、设计院、监理单位陆续下达的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的通知单,完成各项施工任务,2010年1月经建设方、监理单位等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使用。隆回县政府安排造价师,县水务局安排工程师以及三方现场施工人员对完成施工项目按实计算工程量、工程单价。并形成《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量汇总表》《工程计量报验单》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认可的结算合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判工程总价款为16475547元,中院采信证据是正确的。而湖南省高院却采信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作出判决,判总工程款8827411元,减少近800万元,系采信证据错误、判决不公。

   主持人:刚才你说一审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据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作出判决?

   朱用求: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违法批复作为判决依据是正确的,2号批复计价依据是水利厅自己作出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明确废止的文件。是20年前的材料价及人工价,如2号批复价:河砂18元/m³,425#水泥240元/吨,钻头50元/个,人工工资26.4元/工日,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邵建价(2008)11号关于发布二〇〇八年第六期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河砂122.29元/m³,425#水泥520元/吨,钻头420元/个,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3号文规定。人工62.56元/工日。特别是“批复”中采用部分主材价格甚至低于废止规章中的参考价,类似情况太多,未一一例举。《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量汇总表》《工程计量报验单》是隆回县政府安排的造价师,县水务局安排的工程师,计算审核确定的,三方现场施工人员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结算协议。中院采信证据是正确的。批复是我方工程完成交付使用一年以后我方在见到批复。湖南省水利厅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主持人:后来湖南省高院就拿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作为判决依据,造成你多年维权没有结果,损失惨重,负债累累,你有没有向湖南省高院反映水利厅的批复是不合法的?

   朱用求:我向湖南省高院多次反映,并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及证据,因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批复,是我方工程完成交付给甲方使用1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制作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是专门针对我方的,是用来推翻三方签字并盖章认可《工程量报验单》的合同协议,2号批复计价依据是废止的文件,同时违背了湘水建管【2008】3号和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4号关于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水利厅违法批复,你的依据是什么?

   朱用求

   1、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此批复

   因为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就是说,批复权在水利部。

   2、湖南省水利厅所作批复适用已被废止的规章是无效的

   该批复的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该厅自己发布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公布: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而木瓜山项目的工程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不应按原来作废的标准计价,应按湘水建管【2008】16号文计价或湘水建管【2008】3号文计价。

   主持人:你在通过诉讼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向水利部反映情况,要求答复,水利部是怎么说的呢?

   朱用求我于2018年6月25日将报告及材料邮寄水利部,水利部27日签收,我7月17日来水利部要求水利部作出书面答复,水利部信访部门负责人答复在规定时间内,要专业部门审查后一起作出答复,并且还说“长江委、水利部只占20%的连带责任,湖南省水利厅负80%责任。”我说,我要的是你答复两个问题,不是要你划分责任,我不追究责任。信访部门负责人还说:“水利厅没有权力作出批复...。我们作了书面答复就推翻了法院判决”。之后8月14日湖南省水利厅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在网上发布,湘水建管(2010)2号违法批复是水利厅作出的。我要求水利部答复2个问题。国家水利部是湖南省水利厅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水利厅的上级,湖南省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投资计划是水利部下达的,水利部这种踢皮球的方式是错误的。

   主持人:你承建的工程是哪个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

   朱用求:隆回县木瓜山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始终是在立项阶段国家水利部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国家水利部下达的投资计划。

   主持人:你下一步有什么计划和打算?

   朱用求: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朱用求:我还是坚持请求水利部答复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否合法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答复:

        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第二,符合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国家发改委也“建议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

   主持人:感谢你接受我们的采访。也祝愿你的事情早日得到解决。

   朱用求:谢谢主持人。

   经过采访,我们对朱用求反映的事情都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就是因为有的部门乱作为和该作为的部门不作为,造成了朱用求垫付的工程款打了水漂,8年维权多次诉讼,得不到支持。在这里,我们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此事,调查落实,认真解决。毕竟朱用求信任政府辛辛苦苦出钱出力,为政府做事,不能干完活不给钱来个降价批复,坑了投资人,寒了百姓心。光华通讯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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