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还能撤销吗?

[焦点] 时间:2024-03-29 22:51: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82次

  本报讯(记者安海涛通讯员林姗)九年前,年前陈阿婆将名下房产赠与和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证后前女婿周某金再婚所生之子小周,九年后,合同还年逾八旬的撤销陈阿婆向法院起诉,想要撤销此前签订的年前赠与合同。近日,证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合同还驳回陈阿婆的撤销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年前被告周某金与原告陈阿婆之女黄某珠办理离婚登记,证后约定夫妻共同生育的合同还一儿一女由男方抚养,财产归男方所有,撤销女方至福利院安养天年,年前同时约定女方父母与男方仍为父子、证后母子关系,合同还一切生活费用及住房均由男方负责,至养老送终。

  而后,陈阿婆老两口由周某金负责赡养,所在社区曾于2006年出具相应赡养证明。2012年12月,陈阿婆与周某金签订赠与合同,将个人名下位于湖里区的一处房屋赠与周某金再婚生育之子小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相应公证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阿婆诉称,2012年,周某金将上述公证书材料夹在其他材料中,使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赠与材料,作出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赠与行为,2020年其想订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女儿的两个子女时,才得知周某金对案涉房屋做了赠与公证;此外,陈阿婆表示她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女儿的一双儿女照料。

  周某金及小周共同辩称,周某金结婚时入赘,后因黄某珠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同意离婚,把陈阿婆交给周某金赡养,周某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陈阿婆为了报答赡养之情,才有赠与行为的表示。陈阿婆起诉并非本意,是旁人假借陈阿婆名义提出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目前陈阿婆住在周某金的别墅中,陈阿婆的外孙、外孙女及小周也共同居住。2020年间,周某金多次为陈阿婆在厦门市中医院就诊支付医药费;陈阿婆至今未向公证处提出对赠与公证的复查,案涉房产目前由周某金管理使用;此外,今年4月,陈阿婆曾出具情况说明表示2012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报答周某金赡养之情。

  综合上述情况,湖里区法院认为,陈阿婆要求撤销将案涉房产赠与小周的赠与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事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陈阿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邱烨表示,本案系赠与合同关系,争议焦点为案涉赠与合同能否撤销。首先,案涉赠与合同的签订过程经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次,陈阿婆在本案起诉状中称周某金将相应公证书材料夹杂在其他材料中,使其作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赠与,然而其又于2021年4月作出情况说明表示2012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前后陈述存在矛盾。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阿婆起诉状中陈述的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周系违背真实意思的事实。

  再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本案所涉公证书出具至今已近九年,陈阿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从未向公证处提出过复查,可以认为陈阿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可公证书的内容。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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