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苑丨婚外同居十余年 一朝分手“小三”起诉要求分割近亿元财产

[热点] 时间:2024-04-19 20:13:4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12次

原标题:家事法苑丨婚外同居十余年 一朝分手“小三”起诉要求分割近亿元财产

新海南客户端、小三南海网、家事居余南国都市报“家事法苑”栏目,法苑分手讲述专业律师办理家族案件故事,丨婚割近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外同反映世态人情的年朝同时,也让普通大众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和处世经验。起诉求分

新海南客户端、亿元南海网、财产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大约在17年前,小三女子肖珊和一名已婚男子相识后开启同居生活。家事居余10多年来,法苑分手已婚男子开了几家公司,丨婚割近并获得了巨额的外同收益,肖珊也为其生了两个孩子。年朝然而,正当已婚男的生意蒸蒸日上时,肖珊和已婚男的家人产生矛盾,并认为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对此,肖珊一纸诉状将已婚男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近一个亿的财产……这不是网络热播剧中的精彩桥段,这事就发生在海南。

案由:

“小三”起诉已婚男分割近1亿财产

2003年左右,肖珊和已婚男子占楠相识于海口的一场饭局,两人年龄相仿,接触中,聊得很投缘,他们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后,开始频繁接触。那时候,占楠还帮助肖珊开的公司办理过相关证件,双方产生好感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开启同居生活。

而占楠是有家室的人,不但有老婆,还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就在占楠和肖珊同居期间,占楠开办了几家公司。

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10多年过去了,肖珊为占楠生下两个孩子,而占楠开的公司经过股权转让和开发房地产项目也获得了巨额收益。但肖珊认为这些收益是她和占楠同居期间获得的。

时间来到2019年前后,肖珊在和占楠家人的日常相处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肖珊认为占楠的家人有转移她和占楠同居期间取得共同财产的迹象。为此,肖珊一纸诉状将占楠告上法庭,肖珊不但要解除她和占楠的同居关系,还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她和占楠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9000万元和海南一项目10%的股权。

女方:

公司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是双方共同财产

肖珊认识占楠时,对方称已和原配协议离婚。肖珊认为,双方是因为有感情才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生养抚育子女,同心协力创业,感情上完全认定双方就是夫妻关系,而她对占楠是百分百信任,对于占楠作出的任何决定也是完全理解和支持。

在双方同居期间,肖珊称,她和占楠共同出资创办了多家公司,后来,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后共计获得1.8亿元人民币以及持有海南一项目20%股权。这些利润除了购买房产、炒股,部分现金存于银行的保险柜外,占楠均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存放在他人名下,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资金安全。

然而,就在肖珊和占楠的家人产生矛盾后,让肖珊始料未及的是,占楠竟然指使自己和原配生育的两个儿子及其母亲将属于她和占楠共同取得的财产进行转移,其中就包括通过房产中介准备出售她居住的登记在其原配儿子占军名下的一套别墅、将原来存放在银行保险柜的现金转移等。

“占楠及其家人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转移本属于我和占楠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以达到侵占我合法权益的目的。”肖珊说。

男方:

女方没有参与公司的投资、经营及管理

占楠收到肖珊要求分割其全部财产的诉状时,如五雷轰顶,他不明白,肖珊为何突然变脸提出这样的要求。

占楠弄清事情原委后,全盘否定了肖珊的诉求,他称与肖珊仅为情人关系,双方从来也没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他和肖珊的关系一直都不怎么好,在他们女儿出生前,双方就已分手,为此,他还给予对方50万元的分手费,但因孩子的出生,双方无法断绝关系。

在占楠眼中,肖珊是商界的女强人,有自己独立经营的公司,他们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占楠认为,在双方存在的关系中,肖珊一直都是主动的那一方,也是获得的那一方,他曾四五次要求与肖珊分手,最终都是肖珊要求复合。此外,他获得的巨额收益是与家人通过努力经营取得的,和肖珊没有任何关系。肖珊从未参与过公司的投资、生产、管理。所以,肖珊没有理由、也没有条件来分得他的巨额财产。

判决:

法院酌定由男方给予女方500万元补偿

针对此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片、视频、证人证言、占楠的信件等,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对于双方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占楠和原配妻子亦有自己的孩子。为此,由肖珊抚养两个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此外,占楠在与肖珊同居期间,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取得的转让款,属于占楠与原配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占楠和原配妻子共同所有。而肖珊主张的与占楠共同出资、管理的企业,因不能提供证明,其也不是涉事公司的股东,法院不予认定。

尽管占楠与肖珊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解除,但法院认为,主要过错在于占楠,占楠在已经结婚生子的情况下,仍与肖珊同居多年,有违社会道德风尚。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占楠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占楠和肖珊的共同积蓄,但占楠在其经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肖珊确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所以,占楠应当对肖珊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占楠与肖珊的同居关系;两名非婚生子女由肖珊抚养;法院酌定由占楠给予肖珊500万元作为补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他人无权分割

针对此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认为,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财产有其他的约定。本案中,被告和其配偶未对财产有过其他的约定,应视为被告和其配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自双方婚姻登记之日起,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都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原告在明知道被告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要求分割被告的财产,首先是侵害了被告配偶的合法财产,其次,原告诉求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被告的配偶有证据证明,在原告与被告相处的时间里,被告未经其配偶的同意赠送原告大额的财产,被告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返还相应的财产。

罗荣称,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能仅凭其自述与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便推导出她与被告共同创造了她口中的共同财富便要求分割财产。如果原告想达到这一目的,原告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她与被告的共同投资、她实际参与了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之间有关于投资公司、项目的书面协议等。她要求分割财产的依据是双方共同合作、劳动、创造的财富,而非与被告同居或者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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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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