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焦点] 时间:2024-04-25 05:34: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78次

  原标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遏制职业打假你怎么看?  

  近日,市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监督举报明确规定“不是管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投诉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这意味着,明年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起施“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遏制。《办法》的市场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市民认为“职业打假”这种行为跟恶意敲诈勒索没什么两样,监督举报早就应该遏制了;也有人觉得,管理靠普通消费者去辨别假货、投诉获取专业证据往往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处理问题,职业打假人因为掌握专业知识,暂行往往对造假、售假更具威慑力!

  亮点直击

  明确不予受理6种投诉情形

  从实践来看,“职业索赔”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职业索赔”目前正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等趋势,已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此次《办法》明确了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不予受理。其中共明确6种投诉不予受理: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未提供法定投诉材料的;其他法定情形。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规制恶意投诉索赔提供了依据,关闭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之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是为便民服务,对不予受理情形尽可能做“减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遏制滥用制度的行为。

  举报不法企业有望获奖励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办法》在鼓励支持举报方面:一是允许匿名举报。只要能够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如果匿名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也要按照专门的规定来办理。二是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是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在《办法》出台后,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投诉举报?据了解,为规范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及时高效处置,《办法》规定,公众需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提出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介绍,目前投诉举报热线统一为12315,全国12315平台已上线运行,并支持网页、App、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多种便捷的登录方式,可与全国企业法人库关联,消费者能随时随地向任何一家企业在线提出投诉举报,并直达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和反馈。2019年上半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08.5万件,成为消费者诉求新的“高速路”和“主干线”。

  热点聚焦

  职业索赔人 以打假之名实行敲诈

  近年来出现了相当一部分职业索赔人,他们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甚至成为职业索赔人。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寄生于各大电商平台,以打假之名对商家实行敲诈,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有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据2016年上海工商部门调查显示,当年上半年12315中心接到的职业索赔诉求件中,经立案调查,真正构成消费欺诈的仅20起,其余99.83%的被索赔企业,都没有实质性的消费欺诈。

  《法制日报》曾报道,有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者用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商家索赔。

  2015年12月,高先生连续3天在昆明某超市购买了164瓶玛咖酒,这款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2472元。随后,高先生发现此酒属于无证产品,高先生认为该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会产生较大伤害,同时,也让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以该酒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超市“假一赔十”。最终,法院一审判令超市退款并支付给高先生30多万元赔偿金。而超市方面称,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应简单按照司法解释裁判,后又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变味的打假 一直都备受大家争议

  随着职业索赔现象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凸显,有关遏制职业索赔的呼声渐高。如今,《办法》落地,不少市民、商家皆大欢喜。

  孙女士说,卖假货的确是不对的,应该受到惩罚,但有些职业打假人是知道假货故意去买,然后向商家索要巨额赔偿,感觉打假不是目的,“骗钱”才是他们的目的,这种行为跟恶意敲诈勒索没什么两样,早就应该得到制止了。

  某超市管理人员表示,现在“职业打假”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你随手在网络上搜索“职业打假”关键词,马上就会出现许多相关的打假QQ群,有些群甚至直接在群里介绍:“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打假的方式增加收入,让生活更美好!”你说这还不应该严格规范吗?

  在安康路上经营着一家烟酒店的赵先生,一提起“职业打假人”就感到紧张。他告诉记者,这些年烟酒生意不好做,最怕不小心卖了假货,就被这些“职业打假人”盯上,虽然自己没有遇到过“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但平时偶尔也会看到有些商家因为卖了假货,被“职业打假人”知假购假,索赔到倾家荡产的新闻。所以对于新规的出台,赵先生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家的利益。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能发现更多的假冒货品,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假货的盛行。

  律师说法

  职业打假人行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对于《办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采访了昆明华都律师事务所的张佳律师。张律师表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以“维权”为名,实际上是私下谋利,应当将普通消费行为和职业索赔区分开来,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张律师进一步表示,《办法》 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俗说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记者 王磊 实习生 杨怡婷)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