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儿子起诉二婚妻女儿 二婚的他骨灰该同哪个妻子合一起?

[休闲] 时间:2024-04-24 01:15: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76次

  二婚的前妻妻女妻合起他,骨灰该同哪个妻子合一起?

  前妻儿子起诉二婚妻女儿,儿起儿婚法院并不支持“侵权”一说

  广州市民关大爷先后结了两次婚,诉婚与前妻孙某生下儿子关强(化名),灰该与后一任妻子赵某生下关红(化名)等四名女儿。前妻妻女妻合起关大爷去世后,儿起儿婚他的诉婚骨灰被女儿关红“擅自”决定与生母赵某合位。得知此事后,灰该同父异母的前妻妻女妻合起关强不干了:父亲是大家的,怎么能把父亲骨灰只与你妈合在一起呢?为此他起诉关红,儿起儿婚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生母孙某以及生父关大爷等人的诉婚名誉权,也侵犯了自己的灰该知情权、监护权。前妻妻女妻合起记者近日了解到,儿起儿婚广州中院日前做出了终审判决。诉婚

  儿子:

  我爸骨灰不该跟你妈合一起

  原来,关大爷死亡后,其骨灰存放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关强称,其生母孙某于1950年死亡,她的骨灰已经无法找到。

  2015年11月3日,关红将其生母赵某的骨灰合位至关大爷的骨灰存放处。关红在填写《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夫妻骨灰合位登记表》时,在其中“双方有无再婚史”一栏中勾选“无”。

  这事后来被关强知道了,关强不干了。关强在起诉书中说,关红在其母亲赵某死亡火化后,瞒着关强,虚构赵某与关大爷双方无再婚史,关红利用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审核疏漏,私自报了“骨灰合位”。关红的行为存在涉嫌违反广州市民政局(穗民[2009]59号)文件及管理处在落实该文要求协商一致的相关规定的故意。关强发现关红上述行为后,与管理处和关红多次沟通,希望关红改正,未果。

  关强认为,父亲是大家共有的,并且确实结了两次婚。关红的上述行为,涉嫌侵害了关强的生母孙某、关大爷及关强的名誉权,也涉嫌侵害了关强知情权、监护权。关红将关大爷骨灰合位的行为已间接侵犯了逝者的遗灰,侵害了我国民族传统意识中死者的尊严和安宁,导致关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据此,关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关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关红将其母赵某从“与关大爷的骨灰合位”迁走,恢复关大爷原来骨灰盒原状,赔礼道歉,费用由关红承担;本案费用由关红承担。

  法院:

  不支持儿子诉讼请求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广州市民政局于2009年4月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其中规定,有再婚史的,应按照生前遗愿、遗嘱或经亲属协商一致后,确定一位配偶骨灰合位存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存活的自然人或存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关强的父亲及生母已经死亡,非适格法律权利的适格主体,因此,关强主张关红的行为侵害了其生母、生父的名誉权,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中,关红的行为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其将生母的骨灰与生父的骨灰合位,合情合理,亦未违反任何民事法律规定,不具违法性。

  另外,关红在登记表中对有无再婚史勾选“无”,其表格设置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含义不清;且该表格并未公之于众,不会降低公众对关强生母的评价,故此,不构成对其母亲名誉的侵害。综合以上两方面,关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关红将赵某的骨灰与关大爷骨灰合位,是否违反《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问题。该规定是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而作出,是否违反该规定应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和处理,该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在此不予处置。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关强的诉讼请求。关强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关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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