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定每年9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热点] 时间:2024-04-24 23:12: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87次
陕西网讯(记者 孙倩)11月23日,陕西《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拟定

陕西作为野生动物资源大省,每年近年来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月为野生月已基本构建起野生动物野外保护、保护拯救繁育、动物执法监管等制度体系,宣传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整体上取得了一定成效,陕西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拟定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规范。每年

经过立法调研、月为野生月集中修改、保护实地察看、动物吸收各方意见,宣传《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陕西原办法4章40条,修订后6章55条,分别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为构建陕西整体性、系统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提供方向。

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参与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的意识,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增强公共卫生安全等内容,提出将每年9月定为陕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将每年4月11日—17日定为陕西省爱鸟周。

办法修订草案第三章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野生动物检疫主体和责任划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按照规定持有或附有特许猎捕、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承运人、寄递业务经营者查验没有相关证明的,不得运输、寄递,并要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办法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划定程序予以明确,新增了禁止行为;对扩充收容救护标准和能力建设提出了要求;对跨行政区域的迁徙洄游通道划定层级和捕猎工具、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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