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苑 | 监狱服刑近19年后,58岁男子起诉两儿子索要赡养费

[探索] 时间:2024-04-24 21:21: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27次

原标题:家事法苑 | 监狱服刑近19年后,家事监狱近年58岁男子起诉两儿子索要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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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儿子眼中,家事监狱近年张晓军是法苑服刑费一位不称职的父亲,因为父亲违法犯罪在监狱里服刑近19年,后岁儿子认为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如今,父亲出狱了,但与社会脱轨近19年的他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姐姐接济。这时,张晓军向两个儿子讨要赡养费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由:父亲状告两儿子索要赡养费

20世纪80年代,家住广州的张晓军和刘丹相识后领证结婚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婚后,两人的大儿子张建立、二儿子张建强相继出生,和千千万万个家庭一样,他们本应该过的是家庭美满的幸福生活,可是这样的生活没有持续多久,便因家中顶梁柱张晓军的一起刑事案件而发生了变故。

2001年6月18日,张晓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此,还未成年的两个儿子只能跟随母亲刘丹生活。2006年底,还在监狱服刑的张晓军和刘丹经法院判决离婚。

时间过得飞快,经过服刑改造后,58岁的张晓军于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因年纪大且有前科,与社会脱轨近19年,短期内未能有生活来源,且因患高血压,时常会头痛,需要长期服药。”张晓军说,可是,如今已经成年的两个儿子却拒绝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他只能靠姐姐接济,生活非常困难。所以他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个儿子分别每月向他支付赡养费2000元。

父亲:

脱离社会近19年,需要家人给予帮助

张晓军认为,他脱离社会近19年,重新回归社会势必在短时间内无法适应现在社会的生活,需要家人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且他释放时也已经58岁,接近退休年龄,有前科,无任何工作技能,在就业上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而张建立、张建强作为他的儿子,在其生活困难时,依法有义务赡养他。孝顺和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或其他任何理由而拒绝赡养父母。而他出狱后,没有工作收入,没有退休金、没有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还需要支出医疗费,要求两个儿子在经济上给予一定帮助既符合常理,也有法律依据。

儿子:

“父亲索取的赡养费太高,我们无力负担”

这事闹到法庭上之后,两个儿子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在法庭上辩称,张晓军现年58岁,还不算是法定意义上的老年人,他有劳动能力、名下有商品房,现在正在进行析产纠纷,故其在短期内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现金资产,并不会造成生活困难。

“张晓军服刑期间我们定期给他汇款,他出狱也是我们租车去接他回家,本想一家人好好过日子,但无奈未能如愿。”张建立说,张晓军在他上小学时即入狱,基本没有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给他的成长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他和弟弟虽然愿意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张晓军的要求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经济压力,他们无法承受。

“张晓军出狱后,我们考虑到他要重新适应社会需要时间,主动对他承担了赡养义务。但是张晓军在家恐吓我们母亲,去居委会吵闹,伪装生病住院,骚扰我们多次请假去解决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便是在居委会调解时,因为张晓军不断索取太高的赡养费,我们无力负担。”两儿子辩称,他们每个月收入有限,需要支付房租、购买保险、还债等,张晓军的要求远远超出他们的经济能力。

判决:

两儿子需每月分别向父亲支付赡养费650元

原本是一家人,却因赡养费纠纷,对簿公堂。可是双方却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那么,两个儿子到底该不该支付这笔赡养费?这起赡养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支持了张晓军的部分诉求,张建立、张建强需每月分别向张晓军支付赡养费6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扶助年老的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应为其本人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并无足够的经济来源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医疗所需。张晓军虽未年满60周岁,但其服刑近19年,需重新回归社会确实需要时间,暂时未有经济来源,张建立、张建强作为张晓军的儿子,其应在能力范围内,根据张晓军的实际需要,以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赡养张晓军。

法院结合张晓军的收入状况和生活费用支出,综合考虑张建立、张建强的经济状况和负担情况,张晓军主张每月共计4000元的赡养费数额过高,酌情确定以张建立、张建强分别每月支付650元为宜。

一审宣判后,张建立、张建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针对此事,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亮表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已经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付赡养费。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赡养的义务就存在,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履行的。”丁金亮说,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金钱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因此,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义务的承担不受时间影响。只要父母在世,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也不因为曾经赡养过父母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子女自身的实际情况,有能力支付的先行支付老人的赡养费,没有能力的实行精神上的慰藉,在老人身边照顾,实行扶助义务。(王天宇)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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