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判决:属正当防卫 “天安社”与宝马男无关系 “8.27”街头砍人事件具体情况

[知识] 时间:2024-04-27 04:09: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65次

  “8.27”昆仑街头砍人案已经判决:属正当防卫。天安社近日,昆山砍人砍人一段监控视频在网上传疯引来网友们的案判热议,“宝马纹身男”“龙哥”“砍人不成被反杀”“给对方送装备”等迅速上了热搜。决属街头具体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正当备受社会舆论关注。防卫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宝马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男无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关系

  一、事件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情况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天安社与同向骑自行车的昆山砍人砍人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案判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决属街头具体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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