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帮人转移电诈赃款4天获利4500元,一宝妈获刑

[热点] 时间:2024-04-19 22:47: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78次

原标题:出借银行卡帮人转移电诈赃款4天获利4500元,出借一宝妈获刑

北京房山区检察院4月18日公布一起掩饰、银行移电元宝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卡帮款天案件。案件的人转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名宝妈,在网友指使下,诈赃她去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获利帮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的妈获赃款。王某某获利4500元“好处费”,出借被法院判刑7个月,银行移电元宝并处罚金7000元。卡帮款天

王某某日常在家带孩子,人转因闲来无事,诈赃在网上结识一名网友,获利两人见过几面后,妈获该网友得知王某某最近经济困难,出借便建议王某某去银行多办理几张银行卡并帮助别人刷卡转账使用,王某某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之后,王某某将办理的5张银行卡给该网友及同伙使用,并在他人的指挥下,帮助转移大量赃款。事后不久,根据反诈中心的监测线索,民警迅速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查明,王某某办理的银行卡,有5张实际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王某某在明知银行卡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于4天时间内,多次进行密码输入和人脸识别等转账认证工作,配合犯罪团伙将卡内的诈骗款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漂白”,共计转移赃款1.5万余元,自己获利4500元。

王某某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房山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个人所出卖或出借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很可能就成为帮助犯罪分子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工具,成为电信诈骗行为的“帮凶”。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

一是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一旦遗失要及时进行挂失,补办后及时更换密码。

二是拒绝卖卡借卡,不要贪图小利而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否则除了会对个人银行业务和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多项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网络上的陌生人保持警惕。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在网络上的安全意识淡薄,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于网络结识的所谓“好友”,要更加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等信息,远离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遇事主动报案。当你遇到非法买卖、借用银行卡、手机卡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请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也请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早一刻介入,就多一次防止犯罪发生的机会。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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