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景区野猪被投喂成网红猪 捕杀野猪,今后是否不再违法?

[综合] 时间:2024-04-20 07:19: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51次

    继青海可可西里野狼被喂胖走红之后,深圳近日,景区今后广东深圳,野猪野猪有人发布视频称,被投捕杀当地梧桐山的成网野猪也快成宠物了——游客不仅争相围观拍照,还有人进行投喂;甚至还有人表示,红猪上山就是否不法为了看野猪。  12月3日,再违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多位去过梧桐山的深圳游客。一位女游客表示,景区今后自己走梧桐山凌云道看到了野猪,野猪野猪当时周围人很多,被投捕杀大家围在旁边拍照,成网野猪不凶。红猪“梧桐山的否不法野猪,可以和可可西里的网红狼交流饮食文化了!”另一游客发布了投喂野猪的视频并说道。她还向记者表示,野猪不凶,挺可爱的。  随后,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广东深圳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回复称,公园的确有野猪出没,但未统计具体数量。因为野猪是野生动物,公园也没有对其进行伤害,主要以防护为主。景区人气比较旺,估计野猪见游客比较多,习惯了,也不躲避人群了。大多数游客看到野猪后会躲避,不过一些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看到野猪后好奇,会拍照,或者用水果、面包等进行投喂。为此,公园方也接到过相关反映,也安排人员看到后进行提醒和劝阻,暂未接到游客被野猪伤害的案例。监控显示,野猪有时候也会在公园各个垃圾桶进行觅食。不过工作人员提醒游客,安全起见,最好与野猪保持距离。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野猪虽被移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但《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段彪表示,对于野生动物,不能进行投喂。以前有谚语“一猪二熊三老虎”,可见野猪的凶猛,尤其是其进入发情、哺乳或者感到受威胁的时候,其攻击力是很强的,建议游客远离躲避。虽然长远来说,野猪可以被驯化,但野猪有其自身的生活方式,最好不要对其进行过多打扰。  法律解读 捕杀野猪,今后是否不再违法?  观点1:捕猎野猪仍必须遵循手段、区域、时间“三合法”原则  野猪正式调出“三有”名录,是否意味着今后捕猎野猪就不违法了呢?对此,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根据前述规定,野猪虽被“三有”名录调出,但捕杀野猪,仍必须遵循猎杀的手段、猎杀的区域、猎杀的时间“三合法”原则。同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猎杀手段、猎杀区域、猎杀时间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这也导致现实中,可能各个区县乃至各个区县中不同的乡镇,规定都不一致。  其中,以猎杀时间而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每年三至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富顺、射洪、盐边、古蔺等大量地方已直接明确,全年均为禁猎期;  以猎杀区域而言,包括射洪、古蔺、荣县等地,已将整个区域行政范围内均列为禁猎区;  再以猎杀手段而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列明的禁止性方法外,荣县将弓弩、弹弓、陷阱等均列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同时还列明,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这意味着,在荣县,包括使用弹弓打鸟,拾捡路上的鸟蛋等,也属违法行为。而南部县则将犬捕、鹰抓、电子诱捕、挖洞等均列入禁猎方式,这意味着,在南部县使用猎狗追捕野猪也属违法行为。  因此,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调出,对于普通公众而言,私下捕杀野猪的行为大概率仍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仍将被追究刑责。其法律意义在于,通过这种调整,可使有组织地合法开展的猎捕活动在程序上更加便捷,从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可调可控。  观点2:野猪造成的损害仍属财政补偿范围,群众可依法获得补偿  张柄尧律师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野猪已不属于“三有”动物,但其造成的损害仍属于财政补偿范围,受损群众仍可以依法获得中央财政的补偿。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也认为,野猪虽被“三有”名录调出,根据前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捕猎野猪仍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从第二项可以看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之外的,依然受刑法保护。因此,建议群众不得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也不得使用禁用的爆炸、电击等工具及方法猎捕。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上游新闻、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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