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高速服务区偷油 儋州一男子获刑一年五个月

[焦点] 时间:2024-04-19 08:35: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56次

原标题:伙同他人高速服务区偷油 儋州一男子获刑一年五个月

新海南客户端、伙同南海网、人高南国都市报5月13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林若昆 杜永康)近日,速服儋州一男子符某某事前与两名同伙合谋,偷油明知是儋州盗窃所得的柴油还多次收购销卖,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男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个月

2021年2月开始,伙同符某某明知石某某和王某某两人从事盗窃活动,人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速服仍通过手机与石某某和王某某(均已判决)联系,偷油约定石某某和王某某负责盗窃柴油,儋州符某某负责销赃。男获之后,刑年石某某和王某某驾乘一辆套牌别克商务车,凌晨期间多次流窜到儋州市东成镇G98高速海口往三亚方向洋浦服务区,盗窃多名被害人停放在服务区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得手后,再将柴油卖给符某某销赃。2021年2月至3月期间,符某某多次收购石某某和王某某盗窃的柴油,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共计13315元人民币。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某某事前与盗窃分子合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儋州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所得赃物的处理不同往往有不同的行为性质,如果事前同谋,分工明确,一般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事后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有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一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赃物,购买者要物归原主,但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追偿。在本案中,符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石某某和王某某两人从事盗窃活动,仍与石某某和王某某事前同谋、分工合作,应当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法治社会更需要依靠自己的双手合法经营、勤劳致富,切莫走上“盗抢骗”等歪门邪道,否则将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广大司机朋友们长途行车时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合理使用报警器等工具,严防“偷油贼”。(李绍远 林若昆 杜永康)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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