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不羁押措施,法院帮失足成年人回归社会

[百科] 时间:2024-04-18 13:56: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59次

原标题:采取不羁押措施,采取成年法院帮失足成年人回归社会

5月31日,不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押措院帮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施法失足教育、示范、归社引领作用。采取成年

拒为新生儿办理医保,不羁社保局被判履责

新生儿作为一个特殊的押措院帮社会群体,应纳入全民医保的施法失足覆盖范围。某社保局以新生儿王某某办理参保登记超过时限为由拒绝办理,归社被告上法院。采取成年

2017年6月25日,不羁王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押措院帮因早产和呼吸困难住院。施法失足2017年9月13日,归社王某某之父王某甲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登记,并当年于9月分两次到A区社保局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均被窗口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根据该市新生儿应在3个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规定,王某某应当在2017年6月、7月、8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其于9月申请办理,已超过期限。

王某甲认为,A区社保局拒绝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部门的理解是按自然月计算,即新生儿出生当月及其后两个月,这既与社会公众的一般常识不甚相符,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从出台新生儿参保政策的目的出发,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法院认为3个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新生儿出生日(即行为或事件发生日)的次日,届满日应为到期月的对应日。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的申请未超过3个月期限,并判令社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给偶然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机会

在未成年人审判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2017年6月,2001年出生的辍学少年刘某,与1998年出生的在校学生张某商议后,盗窃一辆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在校学生,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已返还给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等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张某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鉴于刘某系未成年人,张某系在校学生,法院不仅对二被告人采取不羁押措施,让刘某仍能务工,张某仍能继续在学校就读,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还对二被告人作出单处罚金刑的刑事判决,既对二被告人达到必要的警示教育效果,又给予此类因涉世不深、偶然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有了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

经判后回访,刘某正常在外务工,已能自食其力;张某回归校园,完成学业后,已成功就业。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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