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六类情形将被禁止

[综合] 时间:2024-04-20 09:36: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26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国家管理规定稿类管理,保护公民、网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发布互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26日公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联网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用户意根据征求意见稿,账号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信息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情形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将被禁止

《意见稿》指出,国家管理规定稿类为了规范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网信管理,保障公民、办发布互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联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用户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账号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到,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

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不得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等情形。

《意见稿》要求,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对申请注册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进行必要核验。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销账号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账号名称信息。

此外,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综合新华网、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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