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红牛之争7年攻防战,谁在浪费司法资源?

[时尚] 时间:2024-03-29 15:51:0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64次

中外红牛之争再起波澜。中外之争资源这次的红牛焦点,依然是年攻今年双方多年交锋的关键,一份签订于1995年11月10日的防战协议书,被称为“50年协议”。浪费

近日,司法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中外之争资源宣布撤销今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提起的红牛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驳回裁定。50年协议争议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年攻

在中国红牛找到原件之前,红牛50年协议被认定“真实性存疑”。事实上,浪费该原件找到并提交后,司法先是中外之争资源被深圳国际仲裁院委托鉴定为真实,后被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真实合法有效。红牛北京高院本次判决后,年攻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将更明确,中外红牛之争走向纵深,备受关注。

01 50年协议让中国红牛有底气

50年协议成为中国红牛跟泰国天丝争论的焦点,也让中国红牛持续经营有底气,它签订的背景是什么?又从何而来?

上个世纪90年代,发明 “Krating Daeng”的泰籍华人许书标受邀来海南合资建厂,试图将该饮料引入中国市场。但由于拿不到生产许可和斗牛图案注册商标,一筹莫展,直到他经人介绍,遇到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

可以说,没有严彬就没有中国红牛。严彬介入后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达成了与中食公司、中浩公司的合作。严彬先生同步与许书标先生签署合作协议,双方于1995年3月成立了泰国红牛。

该主体由泰国华彬、严彬以及泰方多位小股东组成。同月,泰国红牛、泰国华彬、中食公司、中浩公司达成了《意向书》并达成了50年《协议书》的基本条款。其中核心条款之一即是中外双方合作涉及中国政府特殊许可审批,打开中国市场并大量持续投入,合资公司的生命必须是长期的,各方约定了50年的合作期限。

1995年4月5日,中方企业去泰国考察期间举行了签约仪式和发布会。1995年9月22日,原卫生部作出《关于"维生素功能饮料"等生产的批复》(卫监发[1995]第51号)。在取得政府批准生产的确定批文后,1995年11月10日,严彬代表中国红牛(丙方)与中食公司(甲方)、中浩公司(乙方)、泰国天丝(丁方)签订了“50年协议书”。

在严彬的牵头下,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严彬主导设立的泰国红牛、泰国天丝四方成立了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并由严彬任董事长,全权负责中国红牛生产、销售等全面运营。

小股东众多,市场前景未知,50年协议成为保证各方利益的宪章性文件。中食公司曾提及该份协议的签署背景,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红牛饮料属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政府审批合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后来工商登记营业期限获批的是20年。鉴于这种情况,中食公司表示,当时各方的共同意见是:合营期限为50年不变,约定期满后再办理延续登记。

本次判决的焦点就是50年协议。根据此前2023年6月的北京四中院一审,其认为中国红牛既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亦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意义。因此,中国红牛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根据相关规定驳回中国红牛的诉讼。中国红牛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如今,北京高院的判决已出,再次将“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中国红牛系“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之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中国红牛是签约丙方;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作为合同主体,中国红牛有权依合同提起诉讼。其次,中国红牛有权针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上,在中国红牛将协议书原件找到后,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已经陆续得到多个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定的认可。被拿来指责中国红牛浪费司法资源的北京四中院的一审裁定已经被北京高院裁定撤销。有关50年协议的争议,目前已经在深圳、北京两地审理。

02 5000多商户被拖入经营泥潭

中外红牛之争,最显而易见受影响的一方就是商户,这些商户也因泰国天丝和相关方的“不讲武德”被起诉或举报,经营节奏被打乱。

2016年,泰国天丝以商标维权为名,开始大规模起诉中国红牛及产业链多个经营主体,包括生产商、供应商、经销商、渠道商,包括终端重点商户在内。双方相关直接诉讼有20多个,还有众多直接与中国红牛供应商、经销商的诉讼,分布在北京、广东、浙江、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福建、江西等多地法院。

事实上,至今泰国天丝和相关方在没有取得和中国红牛诉讼的最终胜利,但为了推动两个自己的产品上市,一方面大张旗鼓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另一方面在关于红牛“商标权属”(并非商标侵权)判决送达后,与代理商不惜歪曲判决,以“商标侵权”为名发动全国法务和销售人员举报经销商,干扰红牛正常市场秩序。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利用判决断章取义、片面化宣传——“50年协议全部被驳回”“大大浪费司法资源”“拿不稳红牛”等恶意降低中国红牛社会评价。对市场而言,这些行径不仅伤害了中国红牛及其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合法利益,也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困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泰国天丝方面称,2020年以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红牛品牌方天丝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尚未有执法依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做出各类执法文书多达5000余份。实际上这些分布在各地的经销商和商户都是长达5年、10年来为红牛拓展市场和红牛品牌建设做出卓越贡献的合作伙伴。

尽管各种“下三滥”的招数层出不穷,但依然未能撼动中国红牛的市场地位。据中国红牛介绍,拒不售卖泰国天丝产品是商户自主经营的权利。但在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诸多诉讼纠纷尚未有终局裁决的背景下,泰国天丝及代理商对他们实施了举报和威慑,甚至安排律师上阵威胁,让他们正常经营活动陷入困局。这些案件经过中国红牛沟通,已经98%以上被解除或解决,红牛销售和经营也已经恢复正常。

03 公开撒谎和撕毁协议或致信用破产

中国红牛之争是一场涉及商标法、民商法等多个领域复杂的商业纠纷,其背后涉及到品牌资产、合同约定、诚信原则、商誉贡献等多方面因素。

从品牌资产的角度看,中国红牛作为在国内市场占据40%以上市场份额的头部品牌,拥有巨大的品牌资产,而这个资产主要是中国红牛与产业伙伴一起近29年的劳动所得。实际上,受益于这份“50年协议书”,泰国天丝及相关方20年轻松拿走48亿,现在不仅闭口不谈,甚至至今仍不承认签署过该协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赵万一认为,中国红牛饮料的商标作为组合商标也并不是对外国红牛商标的复刻和摘抄,它对融入中国市场已经做出了适应性的自主调试并进行悉心的本土培养。就中国红牛饮料商标的社会意义而言,它代表着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代表着中国商标逐渐从品牌借鉴走向品牌自主,更代表着中国商标制度应从制度移植走向制度觉醒的发展方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也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初衷并不是赋予权利人垄断地位,而是希望通过经济上的奖酬刺激智力产品的产生和传播,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而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看来:商标使用者经过长时间商标使用带来的商标增值,为商品或服务赢得品牌效应和积累了大量商誉,此时如果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借此希望重新许可商标而撕毁契约转许可他人,无疑是通过“搭便车”的行为破坏本应由商标使用人享有的市场利益,同时也很有可能破坏商标所营造的商品服务品质保障,是典型的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当前企业全球竞争中,品牌是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的商标使用权和授权期限之争,实际上是对品牌资产的控制权和归属权的争夺。但是,商业诚信是商业的逻辑和根基,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底线。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中国红牛是根据双方于1995年签订的“50年协议书”而获得了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因此,泰国天丝在未经中国红牛及其他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这不仅损害了中国红牛的利益,也破坏了商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著名媒体专家“明叔杂谈”评论,对于中国红牛来说,拿出“50年合作期”的合同原件及确认其真实性,是在系列纠纷中扭转局面的关键。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由于中国红牛只能提供“50年合作期”的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泰国天丝利用这一瑕疵,在另外两个中国企业明确证实存在这一合同的前提下,仍公然否认合同的存在,在企业公信力和诚信方面留下了明显的瑕疵。泰国天丝此举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尚待相关部门裁决,但毫无疑问的是,泰国天丝此举至少在舆论和民心层面,失了大分。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北高院终审裁定书意味着认定了“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中国红牛商标50年独家使用权也将必然随之审理。泰国天丝及其相关方坚持否认签署过该协议,甚至过度渲染一审判决胜利,不仅伤害了中国红牛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也对公众、执法部门、消费者造成困扰。

中国红牛的外观,包括包装、装潢等元素,和东南亚红牛、欧美红牛差别很大;其口味和成分上,中国红牛的配方也做了重大调整,打造出了 “中国味道”。如今泰国天丝没有将东南亚产品引入中国市场,而是生产或授权相继推出的“安奈吉”、“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从包装装潢和产品命名上不仅最大限度的复刻中国红牛,而且也在复刻自己,已经造成消费者辨别困难,有媒体指出,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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