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家违法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开出顶格罚单

[休闲] 时间:2024-03-29 13:51:4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36次

原标题: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家违法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开出顶格罚单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东城对家电动单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经营存在的区市隐患风险。近日以来,场监车经出顶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对辖区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执法检查以及监督抽检力度,管局格罚并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三家违法开展拼改装行为以及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商户开出顶格罚单。

执法人员对辖区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自行同时,营主为了切实杜绝电动自行车违法经营风险隐患,体开近日以来,东城对家电动单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错峰夜查。区市

执法人员重点检查各经营主体是场监车经出顶否存在销售不在产品目录内、不符合新国标、管局格罚无CCC认证证书的违法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行为。执法人员要求各经营主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行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经营,营主杜绝风险隐患。经营场所内不得码放过多电池且电池需严格按照要求放在防爆柜内。不得私自拼改装,不得私自改造、回收电池,不得通过任何渠道、任何手段销售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等各类违规车辆。同时,加大质量监督抽检力度,积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电动自行车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

经过近一段时间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执法人员发现北京赤兔马机车设备有限公司存在非法拼改装行为,北京四人行商贸有限公司怡和顺兴分公司销售的一款“凤凰牌”电动自行车的短路保护项目、以及北京周瑞芳同至综合商店一款“金箭牌”电动自行车的阻燃性能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北京赤兔马机车设备有限公司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北京四人行商贸有限公司怡和顺兴分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车,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货值金额三倍1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北京周瑞芳同至综合商店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车,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货值金额三倍1488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郑重提示辖区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以及非法改拼装等各类违法行为。

下一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持续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维护辖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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