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结婚却拿妹妹身份证登记 妹妹向法院起诉姐姐……

[知识] 时间:2024-04-27 08:46: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68次

原标题:姐姐结婚却拿妹妹身份证登记 妹妹向法院起诉姐姐……

新海南客户端、姐姐结婚记妹姐姐南海网、却拿起诉南国都市报10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近日,妹妹妹洋浦法院审理了符某诉儋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身份因行政机关主动作为,证登自动纠错,法院符某遂向洋浦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姐姐结婚记妹姐姐实现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却拿起诉案结事了人和。妹妹妹

原告符某诉称,身份第三人符某系其姐姐,证登与原告同名。法院2009年,姐姐结婚记妹姐姐姐姐符某拿原告身份证与一男子曾某登记结婚,却拿起诉儋州市民政局当时并未严加审核并同意办理了婚姻登记,妹妹妹但原告实际已于200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故原告同时存在两次均有效的婚姻登记情形。原告请求儋州市民政局撤销与曾某的婚姻登记,但儋州市民政局未予办理,原告遂向洋浦法院起诉。洋浦法院受理后,积极与儋州市民政局协调,儋州市民政局依法行使自动纠错职能,撤销了原告与曾某的婚姻登记。

洋浦法院介绍,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婚姻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故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具有自行纠错的职责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和曾某的婚姻登记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实际是“被结婚”,儋州市民政局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法正确实施的角度出发,主动撤销原告和曾某的婚姻是合理正当且必要的,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林文泉)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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