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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例!赢了!

[焦点] 时间:2024-04-26 11:35: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89次

  原标题:昆明首例!昆明赢了!首例

  有人将专项维修基金称为老旧小区的昆明“养老保险”,要动用维修基金也有着严格的首例审批程序。

  此前,昆明昆明市五华区金域兰湾小区的首例业主们向住建部门申请动用小区维修资金,却被告知,昆明开发商代收维修金后,首例从来没有向住建部门缴纳过。昆明业主们愤怒之下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首例要求开发商缴纳430万余元维修金。昆明

  近日,首例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昆明判决由开发商向五华区住建部门缴纳430万余元专项维修金。首例

  据了解,昆明类似案件在昆明尚属首例。

  代收的住房维修基金被用光了

  2005年,五华区金域兰湾小区建成,890余户业主陆续接到新房。在交付房屋时,开发商向购房人代收了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如今,金域兰湾小区算得上老小区了,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逐渐老化,需要进行维护、修缮,业主们便向住建部门申请动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在申请动用专项维修基金时,业主们才从住建部门得知,开发商根本没有向住建部门移交过该笔款项。

  业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尽快解决专项维修基金的事,都是无功而返。小区业主们一致推举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代表,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该案成为昆明市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要求缴存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案件。

  庭审中,开发商承认,确实未向住建部门移交过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但开发商说,向业主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早已用于小区公用部分及共用设施的维护、修缮,还有一些垫付了小区水电费,这些费用加起来远远超过了所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开发商还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定开发商不能挪用维修资金

  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并使用的行为是否合法?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开发建设单位,金域兰湾小区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代收性质,开发商并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

  对于开发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已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改造,且应对垫付电费进行抵扣”的意见,五华法院认为,电费并不包含在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之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履行相应申请、报批等程序,而开发商并未举证证明使用该笔费用时,经过相应的报批、业主讨论程序。

  小区业委会有权提起诉讼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起诉呢?对开发商质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且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业主大会决议载明,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和共同意志。所以,金域兰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就住宅维修资金事项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

  鉴于小区业委会尚未开设独立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同意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到五华区住建局开立的专户,五华区住建局也有代收、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能。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开发商将其代收的4366761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限期缴纳至五华区住建局开立的专户内。    

  该案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昆明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现维修金挪用可举报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金缴纳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审判对于提高广大业主维权意识、关注自家小区住宅专项维修金的交纳、使用情况,看住房屋的“养老钱”“看病钱”,让住宅专项维修金真正发挥其为住宅“养老治病”的作用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承办法官提示,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存在违规使用、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广大业主可向房屋管理部门举报并要求查处,也可直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吴慧 赵松华)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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