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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量罚单”:莫让执法变“执罚”

[热点] 时间:2024-04-20 04:50: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30次

原标题:“天量罚单”:莫让执法变“执罚”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舆情分析师 徐芳

日前,天量罚单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莫让总罚款超1.2亿元”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执法被罚车主吐槽“实线画得太短,变执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天量罚单网民认为该路段设计不合理、莫让标志标线设置不完善,执法质疑“电子警察”沦为交管部门的变执“罚款机器”。4月12日晚,天量罚单广东佛山交警就“天量罚单”一事作出回应称,莫让“共有624149人违章”与实际不符,执法启用“电子警察”以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变执业主单位即日起对该路段标志标线集中进行优化改进。天量罚单

这样的莫让交通执法乱象,在近期被频频曝光。执法在河北唐山,一货车司机因定位系统掉线被处以扣车、罚款处罚而自杀身亡;在广东清远,一货车在一个超限站被判定超重一吨多,司机割伤左臂自残后才被允许复磅,显示超重不足一吨,未达处罚标准……从网民的吐槽来看,动辄罚款、罚款过重、僵硬冷漠、投诉无门等乱象,在高速公路四通八达的今天,已成为物流堵点和司机的痛点,亟需相关部门规范执法,并对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执罚”何以屡禁不止

《半月谈》将此类“执罚”乱象归纳为“逐利执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既然罚款收入要全部上缴,不能“返还”,执法者本该没有逐利“动机”,为何“逐利执法”屡禁不绝?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为求效率简单粗暴。近些年来,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车辆流通效率,路口的“电子警察”、车内的定位盒子成为司机们出行的“标配”,初衷都是为了司机和道路安全。然而,部分地区的执法部门简单地将执法与处罚画上等号,以罚代管,让道路监测设备沦为“罚款机器”,动辄“顶格处罚”,“天价罚单”、“天量罚单”频现,让交通违规行为成为普通民众生活中的“不可承受之重”。半月谈评论文章指出,“逐利执法”成为民生之痛的背后,是不合理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在作祟。在交通管理领域,有些执法部门为图方便唯“电子警察”是用,大搞一刀切式执法;有些执法部门以利益为导向,以罚代管,将执法处罚作为部门牟利创收的工具;还有些基层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执法方式粗暴,态度恶劣。基层交通执法部门的这些乱象,不仅对交通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更是对执法部门权威和公信力的伤害。

存在权力寻租空间。《河南商报》曾对“电子警察”滥用状况进行过系列报道,报道指出,过去一些地方交管部门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让“电子警察”设备供应企业出资建设,再于协定的期限内通过抓拍交通违法的罚款抵消费用。虽然这种模式后被禁止,但遗留下来的大量“电子警察”还在继续工作,不断制造“利润”。巨额罚款虽然不直接进入执法部门的“口袋”,但从地方的整体经济利益来说,动辄上亿元的罚款收入很难轻易舍弃。一些地方并不公开罚款收入去向和财政预算情况,背着“瓜分”这块“大蛋糕”。从网民在相关新闻的留言投诉中可以发现,一些地方疑似仍然在给基层执法部门下达各种罚款指标,舆论对于罚金去向的质疑也持续出现。

自认“合理”盲目“科学”。对于佛山高速公路的质疑,佛山交警部门曾表示,标志标线经过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并且在实线之前已经设置了标志标线、提示牌,“驾驶人应当知晓该路段上述交通信号的含义”。这样的回应,可以说是自认“合理”盲目“科学”,自然难以让舆论信服。有分析指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看,既然设置了标志标线和提示牌,那么车主理应按照相应的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但前提是设计科学合理,让标线、提示牌和实际路况相协调,不至于让车主缺少反应时间。即便佛山交警的通报抛出了不少“合理”依据,并引用数据“18万宗”回应“62万宗”的不符实情,但这并不能回答舆论聚焦的罚单“涉数之多”“金额之大”以及背后的合理性问题。地方执法部门对海量罚单没有觉察,更不提反思与改进,因此舆论才会对佛山交警的通报嗤之以鼻,并不买账。

立法空白监管缺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如此高额的交通罚款,或和“电子警察”的“滥用”有关。韩德云等专业人士分析认为,首先是管理规范和法律制度空白。对于“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出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各地在“电子警察”使用和管理中,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不断显现。其次,罚款监督使用程序缺失。使用“电子警察”既可以带来交通违法查处数量大幅增多,又缺乏违法罚款的监督使用程序,促使各地交管部门愈发热衷以不同方式,在不同路段大量设置“电子警察”。

“执罚”暴露风险隐患

暴露社会治理隐患。近期货车司机接连做出喝药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以及屡屡刷屏的“天价罚款”“天量罚单”“罚款创收”“以罚代管”等新闻,也暴露出交通“执罚”潜藏的社会治理隐患。根据佛山交警部门通报,争议路口抓拍设备自去年3月启用以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万多宗,已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核查,并进行增划虚线及地面文字标识等优化。如今,地上的线已经改了,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当时“提出质疑”的车主们正忙着申请复议,试图撤销“违章”。目前对这次“违章”的申诉申请能不能通过还不确定,舆情存在长尾风险。舆论同时也质疑,既然交警部门迅速修改了地面划线,这是不是说明,原来的划线的确有不合理之处?此外,舆论还关注罚款是否都按规定“上缴国库”?上缴之后如何分配使用?

考验相关部门执法能力。佛山高速标线要优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思路和改进效率,也要一并优化。中纪委网站文章指出,不仅仅是佛山,也不仅仅是交通执法部门,大量和群众打交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单位都应当从“天量罚单”事件中获得启示。面向一线群众,就要时刻关心关注群众的“用户体验”,广泛深入地听取群众意见,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地把群众意见用在改进工作中,用在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上,以更加科学合理、有人情有温度的执法方式赢得人民认可、群众满意。

逐利执法损伤政府形象。执法处罚的初衷,是对被执法者的惩戒震慑和教育引导,执法处罚变味“逐利执法”,难以起到应有功能之外,必将引发群众不满,损害政府公信力,违背了执法为民的初衷。半月谈评论直言,这些现象表面上看是某些职能部门执法方式不当,但根子上是少数领导干部错误的政绩观作祟。地方民生事业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撑,当地领导干部应该通过带领当地苦干实干,大力发展经济,而不应该走这种“靠山吃山”“靠路吃路”的“山大王”捷径。

监管还需多管齐下

令人欣慰的是,对于上述“执罚”乱象公安部已经表态。4月13日,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综合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设置“电子眼”应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但现实情况是,各个地方交管部门增设电子警察更像“一言堂”。其问题根源在于使用“电子警察”的交通执法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缺乏社会监督。有评论文章就指出,“电子警察装多少台、装在哪里、何时启用”“周边的道路和标识该如何优化”“安装是否合法、合理、必要”……设置电子警察的规范、标准、程序缺乏更细化的法律规定。设置决策过程社会无法参与,公众无从发声。大多数人只能是被动接受“启用新增电子警察的通知”。有关部门应该倾听社会舆论的呼声,重视人民大众的关切,对现有交通电子警察进行排查。“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相关单位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电子警察应当坚决整治;对于新增的电子警察要严格审查、科学论证,听取民声,怀揣善意进行交通执法。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业内人士建议,通过“电子警察”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程序,坚决防止滥用“电子警察”,提高交管部门公正公开高效进行交通管理的水平。“电子警察”对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成效明显,但滥设摄像头、使用不规范、罚款不透明等问题愈发严重不能漠视。具体来说,需要加强对“电子警察”设立后使用规范的制定,对闯红灯、区间测速、违停等摄像头的设置地点应当合理并向社会公开,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标志明显,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及公正公平执法能力。此外,还要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展开一场规范交警执法处罚的“自我革命”。公安部此前便出台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禁令,画定了不创收、不追利等红线。此次重申严禁逐利执法等要求,表明了职能部门依法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乱象的决心。各地应针对“逐利执法”,坚持执法为民的导向,加大排查整改力度,找出或明或暗的执法“瑕疵”,确保执法处罚依法而为,经得起民众和法律的检验,真正立起执法为民的交警形象。

透明公开压缩“逐利执法”空间。对于“执罚”乱象,舆论关注的一个重点是罚金的去向是否透明公开,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要想消除舆论疑虑,仅靠相关部门的口头自辩无济于事,关键还在于,能否从收入公开和财政预算制度的源头,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彻底铲除“罚款创收”的滋生土壤。有评论文章指出,一堆“看不懂”的数字和一本“糊涂账”不是真正的公开,应该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实准确的解释,方便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并能够从“数里行间”读出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此外,当前,国家层面对于“电子警察”的审批采购、设置标准、使用规范等尚缺乏统一规范,一些地方便肆无忌惮地滥设滥用“电子警察”,“花样限速”“超长实线”等“罚款陷阱”层出不穷。对于“电子警察”的规范,也要加快出台相关规范,从而收缩其中权力寻租的空间。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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