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陶瓷工业发展局副局长刘子力制造吴文瑞冤案

[热点] 时间:2024-03-29 14:28:3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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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吴文瑞的镇陶展局造吴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二审的瓷工长刘辩护人。作为吴文瑞的业发冤案辩护人,介入本案后通过阅卷、副局会见被告人等工作,力制现根据上述工作了解的文瑞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分发奖金、江西景德福利的镇陶展局造吴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认定景德镇市地质队分发奖金、瓷工长刘福利的业发冤案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法律依据不足。

1、副局对事业单位分发奖金、力制福利,文瑞法律有无作出禁止性规定?公诉机关对本案提供的江西景德法律依据是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未对事业单位分发奖金、福利作出细化性规定。本辩护人提供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本案具有针对性。根据第12条的规定,国家是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

2、既然法律允许事业单位分发奖金、福利,那么有无相应的限制条件?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即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管理费用后,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是否违反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公诉机关对本案提供的依据是《景德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不属法律、法规,其性质是市级人民政府的一个文件。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界定是否属非税收入的关键是看该资产是否属财政性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该《办法》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本辩护人认为,既然本案分得的资产,依法不属于非税收入,就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情形。

(二)认定本案用于分发奖金、福利的资金为国有资产证据不足。

1、根据本案卷宗材料佐证,这部分用于分发奖金、福利的资金不是国家对景德镇市地质队下拨的财政预算资金,也非景德镇市地质队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它是景德镇市地质队通过市场竞标行为所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2、根据本案原有证据和二审新证据,这部分用于分发奖金、福利的资金完全是通过竞标获得的项目资金启动的剩余利润,且没有动用景德镇市地质队的国有资金、交通工具和钻探设备等。比如,野外施工的交通工具,项目部采取租车方式解决。又如,有些需要钻探设备等工具的项目内容,项目部采取了外包的方式交付江西金达有限公司和赣北地质工程勘查院分包施工。

3、本案证据还显示,原项目部上交给景德镇市地质队的管理费是10%,本次项目承包增加为17%。在《实施合同书》第一条第3项中,对上交队部的费用构成上进行了详细概括,其中含17%所应缴纳的税金,项目部人员在队部发的工资等。可见,项目部人员项目期间是不要国家工资,且对17%也缴纳了税金。与此同时,项目部对83%的项目资金使用上的纳税问题,也业经景德镇市审计局景审农报(2011)3号《审计报告》通过。

(三)认定市地质队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首先,从本案证据分析,分发奖金、福利的目的是从保质保时完成市重大项目和地质队的发展考虑,为了稳定技术人才,而不是为了私分国有资产给项目部个人。

其次,作为被告的景德镇市地质队法定代表人吴文瑞对接任前延续实施的项目承包制有过思考,案发前的2011年2月20日经行政会议讨论,曾以景地政字〔2011〕01号文件形式(详新证据),向上级反映过,提出了明确的整改建议。但至案发,主管部门对项目承包制弊端始终未提出过异议,对相关建议也未给予答复。

二.一审判决将景德镇市地质队认定为本罪主体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证据是《实施合同书》、《私分会议记录》和《发放表》等证据。

1、《实施合同书》第一条第1项、第3项、第5项,第二条第3项,明确了涉案资产按项目部负责人、项目参与人中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贡献大小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2、《私分会议记录》是项目部专用记录本。会议名称标注为总结会,主持人是项目部负责人陈锦春,参加者是项目部主要人员,会议内容就是具体研究对涉案资产的分配方案。

3、《发放表》客观反映了参与分发奖金、福利的人员范围仅为项目部人员,非项目部的景德镇市地质队其他人员不在此列。奖金发放系数,项目负责人陈锦春和项目部自己聘用的退休高工万淑群是1.0点数;副负责人冯英清是0.8点数;被告吴文瑞虽是景德镇市地质队队长、法定代表人,但因在项目部仅负责技术把关,被项目部定为0.75点数;并排斥在安全奖人员名单外,没有领取任何一笔交通费。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柏树下高岭土矿项目部作为景德镇市地质队的内设部门,才是分发奖金、福利行为的主体单位,一审未客观对该主体作出公正评判,错误将景德镇市地质队认定为主体,以被告人吴文瑞是所谓犯罪主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决其负有主要责任,明显属事实不清。

三、一审对被告人吴文瑞的判决相对全案而言,明显不公。

原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吴文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同案被告人陈锦春、谢治新免予刑事处罚。本辩护人认为,上述判决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缺乏客观、公正评判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被告人吴文瑞的判决相对同案被告人而言明显不公。理由如下:

1、本案《私分记录本》直接佐证了是同案被告人陈锦春主持项目部总结会议,提出具体分配方案,被告吴文瑞未参会。

2、被告吴文瑞对分发奖金、福利仅承担间接责任。具体反映在“2010年5月31日行政会集体通过了该项目由陈锦春负责,并按项目资金的17%上交管理费,83%由项目部承包有权对多余利润自主掌握的这一决策”上。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吴文瑞对此主观过错较小,分述如下:一是该决策是经集体讨论通过的;二是项目采取承包制不是被告吴文瑞首创;三是案发前对承包制是否合法、可行,请示过上级部门;四是被告吴文瑞担任法定代表人后,逐年在提高管理费上限;五是本案证据《2002年11月13日会议记录》反映,总工审核可按2%提成。被告吴文瑞自兼任队部总工后,就将本属自己垂手可得的2%提成,自主放弃了。

3、被告人吴文瑞仅属被动式的领受了项目部决定的其可分奖金、福利款。但从所分奖金、福利款的金额数分析,被告人吴文瑞得款数排在第3位,低于第二被告人陈锦春。本辩护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查明各被告人所获利益的多少,是评判各被告人的主、次地位和作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量刑情节。

4、被告人吴文瑞虽不是项目负责人,但其作为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成功为景德镇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是受到市政府的高度肯定。主管部门也以被告人属本市特殊人才,以党委下文请求对吴文瑞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吴文瑞是初犯、偶犯,一审中他本人表示认罪、悔过,并退回了全部赃款,受害单位挽回了全案损失。

综上所述,柏树下高岭土矿项目部分发奖金、福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景德镇市地质队不是本案犯罪主体。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文瑞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与此同时,原审对被告人吴文瑞的判决本身,相对同案被告人的处罚结果而言,是缺乏公允的,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吴文瑞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考虑。

辩护人: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冯绍华

2013年6月3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文瑞,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地质勘查高级工程师,原系景德镇市地质队队长,住本市浙江路大江新城9栋1单元401室。

上诉人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本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判决,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分述如下:

一、本案分得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也未违反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审认定,景德镇市地质队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人吴文瑞、陈锦春、谢治新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单位名义决定将国有资产173647元集体私分给了个人,数额达较大,他们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上诉人认为,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本案12人所分173647元(上诉人分得其中的25405元)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也未违反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国有资产的定义。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本案分发的资产,是景德镇市地质队通过市场竞标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性收入,不在前述规定之列。

第二、分发的资产不属于应缴纳给景德镇市地质队的17%管理费中的部分。本案已查明,分发的资产是景德镇市地质队设立的项目部统管的83%项目费中的剩余利润。对于项目费和剩余利润,景德镇市地质队历史沿革都是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一切支出,本次分发的资产属于项目负责人有权分配的那一部份,是过去一直沿用的分配方式。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上诉人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资产构成复杂,只能结合实际国情予以把握和区分。当前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转变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变革、改革、调整伴随着新旧体制、政策的碰撞和不适应,在既有不断充实和增加的新政策,原有制度又一时未能跟上新形势的情况下,必须要严格把准资产的国有性质,对似是而非、性质不明确的资金要把准其属性,不能轻易往国有资产上靠,如本案景德镇市地质队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三、分发资产不属于非税收入,没有违反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界定是否属非税收入的关键是看该资产是否属财政性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该《办法》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上诉人认为,既然本案分得的资产,依法不属于非税收入,就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情形。 

二、本案量刑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上诉人刑罚明显不当。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上诉人认为,即使上诉人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那么一审判决也未充分考虑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的判决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由如下。

1、原判对本罪主体认定错误。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审认定景德镇市地质队为本罪主体与事实不符,根据本案证据:

a、《私分会议记录》反映分配涉案资产173647元的主体是项目部,上诉人作为景德镇市地质队法定代表人未参与会议,当时不知情。

b、《实施合同书》第一条第1项、第3项、第5项,第二条第3项明确了:对含173647元在内的161.06万元的一切支出权利人是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还掌握剩余的纯利润,即本案分得财产的分配权;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上诉人在项目部仅负责技术把关。

c、《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不是上诉人;

d、《发放表》佐证,分得资产的人员与项目工程事务有关联性,而与项目无关联的景德镇市地质队其它人员基本没有参与分配。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一审未客观对犯罪主体作出正确判断,错误作出犯罪主体的认定,以上诉人是犯罪主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判决应负有主要责任,对上诉人未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明显不公。

2、原判未从分得财产数额去把握原因,评判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从一审判决书中反映分得资产排名是:陈锦春第一,其是项目负责人,高工,参与项目设计,分得全部列项共计33940元。万淑群并列第一,其是队里退休人员,项目部临时聘用高工,参与项目设计,分得全部列项共计33940元。上诉人第三,是项目技术把关,高工,参与项目设计,仅分得竣工验收合格奖、设计费、防寒费项目共计25405元,未参与分配安全奖金和交通费项目。冯英青第四,其是项目部副负责人,技术员,未参与设计,分得20152元。谢治新第五,其是项目部技术审查,工程师,部分参与设计,分得16470元……。上述数据反映出,是以项目部为分配主体,以参与项目的工作类别和任务量为计发依据。可见,上诉人所分得资产不是基于行政职务,而是与项目技术相关联的智力劳动。

3、原判未综合其它实情对上诉人判以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a、上诉人是技术出身,2008年开始担任景德镇市地质队的主要负责人,将九十年代初单位内部就形成的所有外接工程采用承包制中的地质矿山勘查、检测等工程按10%收取管理费,补贴队里财政的不足部份,决定提高为17%,2011年3月更是提高到30%。对于项目承包人掌控的资产存在的弊端,上诉人早在2011年2月20日还以景地政字〔2011〕01号文件形式向上级反映,提出了“四统一”即队部统一合同、统一分配施工任务、费用统一入队账户、资料统一进资料室的整改建议,以上从主观上反映出上诉人的认知是不希望本人以及同事犯错误。b、“浮梁县柏树下高岭土矿勘探项目”取得成果,受到市政府肯定。项目部负责人陈锦春是带癌忘我工作,上诉人考虑其年龄大、身体不好,也分担着经常走工地,以至于因面部发黄,被同事劝说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劳累引起的胆囊系统炎症立即手术治疗。我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该项目重大,队里上台阶要业绩,财政拨款不足队里维系困难。作为相关部门要求对三被告都免予处罚,但在对上诉人的判决上未体现。c、上诉人受党教育和培养,具有高级职称,正是为党工作的年龄,离退休尚早。妻子无正式工作,还有在校学习的子女和年迈需上诉人照顾的母亲和百岁奶奶,本人在一审法院认罪是希望能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未坚持疑罪从无(轻)原则,充分考虑已全案追回分得资产无实际损失以及上述实情,那怕是对上诉人判决免予刑罚,使得上诉人保住工作和工资收入,这样既有利于社会、单位和家庭,也不失让上诉人吸取教训,并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挽救功能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对上诉人依法改判无罪或判决免予刑罚。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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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力录音材料 

录音时间:201362210-11

地点:景德镇市为民瓷厂陶邑董事长办公室

甲:刘子力(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总经理)

乙:黄晓林(现任景德镇市地质队队长)

丙:周××

丁:吴文瑞(原景德镇市地质队队长)

戊:殷××

刘:《2100分》长话短说,重复的话不说了,首先我们要搞清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我们在帮你,这是第一,第二个我们是真的帮你,如果这两点你在怀疑,现在就别谈,现在就别谈,那就谈得没意思, 那就是你的判断力出了问题,你别谈了,是这样吧, 那就是你的判断力出了问题,那就别说了,是这样吗?昨晚我和雄飞通了一个小时电话,我们气愤得不得了,为什么呢?我们诚心诚意的在帮你,我说的意思,是什么呢,不管你怎么想,你千万别给你老婆左右了,你千万不要被你老婆左右了,如果被你老婆左右了就是一个小学文化,我现在不客气地说,一个小学文化整天不下楼,她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吗?他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你听她的死了没埋,不要说,说个鬼,我就把你视作精神病,不知道反顺,说个屁,那么现在我说你要信我们,如果你不信我们,免谈。第二个你信我们,我们不能为你拍胸脯,因为你是罪犯,你已经是犯人了,你千万不要认为你自已还有条件这样说。我看到市里好多犯人他们到了这个地步人生都想开了,还有县级干部呢,什么都可以,人人都想开了,发现你没想开。如果我到了你这个地步,我早就想开了。他妈的,还计较这个干什么,就看人家怎么帮你。

周:就是要人家帮你。

刘:你老婆能帮你吧,律师能帮你吧,我就问你,天下在现在最起坏作用的第一是律师,第二是你老婆,你信不信是你的事,好吧。律师想赚钱,你老婆没判断力,连我都没见过知道我能做出正确判断吗?他不知道,对吗?我说这个事我要跟你谈的前题,吴文瑞嚆,我昨天得到的信息你就是个小学生,傻呼呼,不是因为你犯了这个事,犯了这个事我不把你当成罪犯,我把你当成闫浩家里的亲戚,我还把你当成周明生的同学,我还把你当成我爸爸原来在地质队呆过,我家里还有好多人在地质队啦,肖人境哪些人啦,这个地方(我)有感情,王敏辉不知道多少次找我,对吧,要想帮你。你反了,你现在是接着就要把我当成敌人,甚至说我们出的文件都是认定你有罪了,搞反掉了,你的判断力出了问题,我跟你说,搞反了头了。

殷:我说我这个姨夫呢,话实在的……

:我跟你说,我不是一个人,我的机构就是代表组织, 我要你帮我感谢我,如果你都对我们公司整个有意见,我不会帮你,帮你也没意思,你以后还会反过来告我们,告我们陶瓷公司,有啥意思呀,现在是你自已把自已往火坑里推,不是我把你推往火坑里,你一错再错,再错。我说白了是这样,当然最后还要你定,我只找你一次,吴文瑞嚆,我只找你一次,跟我半毛钱没关系,说的不好,你干什么跟我半毛钱没关系,不会对我产生任何影响,我是看在有这么多亲戚朋友关系,那我再帮一下你,再帮一下你,再努一把力,不知道你听得懂我的话吗?

吴:听得懂、听得懂,这样领导一说很清楚了。

:好吧,如果你今天说了我回去跟我老婆商量,我估计你跟老婆商量,我见你只是一个小时。你老婆见你,天天给你洗脑,为什么搞传销的人天天洗脑,对吗?我就说这个问题,第二,第三,你既然认为我们判断是对的,你的判断是错的,那我做出的一些决定性判断你要认可,你认不认可都是事实。第一个,你上诉,我认为,我们认为已经毫无意义,但是你认为,领导喂,总有一线希望了,恰恰这就是害了你自已,你自已判断,不要说刘子力拍着胸脯说叫我不要上诉,最后又没有帮到我,我还要找刘子力,你找我我就跟你打架,老实说,我没什么,我这个人翻脸不认人的,对吧。你即然不把我当朋友、不相信我,我就不跟你说了,对吧。好,那么现在存在一个问题你上诉,我不说,我等下说过去的事情,你上诉有什么好处呢?损人不利已,就是这个意思,不是不利已,损人你还害了自已,叫做损人害已,你现在呢你还没有真正在班房里吃苦,是因为他(黄晓林)帮你没挨打,我们在帮你你没挨打,(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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