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女后未办证 男子要求女方返20万礼金

[焦点] 时间:2024-01-13 10:21:0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47次

  彩礼是同居结婚的传统习俗,佛山一对男女同居生育子女后却未办理婚姻登记,生女后来因为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从而双方闹上法庭。办证女子当庭声称,男求女方男子的返万母亲在她怀孕期间曾对其殴打,双方未能结婚也是礼金男方的原因;而男子则表示,是同居女方不同意结婚,并且私自将女儿带走。生女近日,办证佛山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男求女方判决,认为女子应返还其中10万元的返万礼金。

  谢某(女)、礼金王某经亲属做媒而认识,同居2015年10月1日,生女年仅22岁的办证谢某和比她年长一岁的王某订婚,经双方家属商谈后确定彩礼为19.8万元,后谢某到王某家居住。随后,王某通过父亲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账支付彩礼19.8万元。谢某与王某在一起后,生育了一女孩。

  2016年9月22日,谢某与王某家人发生矛盾曾报警处理。此次事件后,谢某带着女儿离开了王某的住所,搬到佛山顺德某地居住。其间,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支付一些款项,王某还曾通过银行向谢某转账支付1万元。

  后来,由于双方关系持续恶化,王某以他和谢某至今没有登记结婚为由,王某遂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返回19.8万的彩礼以及后面支付的1万元,共20.8万元。

  争议:是谁的责任?

  法庭上,谢某表示,在她坐月子期间,王某的母亲曾对她进行殴打,并将其赶出家门。为此,谢某向派出所报警,接处警登记表己写明双方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谢某在身体最为虚弱的时候仍受到王某家人的殴打,可见谢某与其女儿生活的环境极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果我不愿与王某缔结婚姻,又何必与王某同居长达两年且为王某生儿育女。”谢某说,她与女儿一起离开,是因王某及其家人从未友好善待过她,而王某也直言不愿和她结婚。为了子女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谢某不得已从王某家中离开。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完全系王某与其家人的责任,不应由谢某对这段未缔结的婚姻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则回应,王某母亲与谢某只是因为一些琐事引起肢体接触,不存在殴打行为,且事后谢某也与王某母亲和睦相处。在此期间,王某多次想与谢某登记结婚,但谢某一直不同意,直至谢某私自带走女儿到顺德居住。

  一审:因未结婚 返还10万礼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支付的19.8万元,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应属于彩礼。

  对于王某主张返回的1万元,因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已经共同居住期间,并不是为结婚而给付,而且王某表示过该款项是谢某为经营淘宝需要资金向其借款1万元,谢某则认为是王某给付的生活费,故该款项不是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应是双方之间的其他款项来往,王某在本案中以彩礼的性质请求返还,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案中,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王某请求谢某返还彩礼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谢某为准备结婚应有支出,且双方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已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及谢某在此期间生育一女儿,谢某为家庭等也需生活费用支出等,全部彩礼退回也不合理,法院经综合考虑,确定谢某需退回彩礼10万元给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谢某应内向王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审:双方应承担抚养义务 驳回上诉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她说,她不应该返还王某彩礼10万元,她与王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已按农村的风俗同居将近两年时间,且在同居期间为王某生育一女儿,王某作为一个父亲,现在不仅不给付女儿抚养费,反而要求谢某返还20.8万元,实令她心寒。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的给付与婚姻关系的缔结息息相关,按照双方陈述,王某和谢某未能结婚源于双方在购房、购车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归咎于单独一方的责任。据此,王某请求谢某返还其此前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

  王某给付彩礼是在2015年下半年,随后谢某生育女儿,后面谢某和王某母亲闹矛盾,2016下半年,谢某离开王某家来到顺德居住,可见谢某和王某共同居住的时间未满两年,在此期间,王某还向谢某给付数额不等的生活费,其中还转账1万元。谢某提交的费用单据中,有部分支出是谢某本人使用的,与家庭生活没有关联。

  佛山中院表示,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均应承担的义务,不能完全由其中一方负担,而且据谢某所述,女儿从刚出生至2016年6月的生活费王某都有负担。因此,对谢某以19.8万元彩礼已经在家庭生活中消耗完毕为由,认为不应返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佛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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