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标准采用上海原油期货价

[热点] 时间:2024-04-26 11:38:1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78次
来源:OilSage捷诚能源

  中国资源,国油中国价格!气矿期货

  2023年8月,业权原油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替换国际油价,出让采用采用上海原油期货价格作为我国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收益上海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颁布《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标准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国油直辖市、气矿期货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权原油财政厅(局),出让采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收益上海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标准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国油

  一、气矿期货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业权原油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出让公告中上一月上海原油期货活跃月份合约月均结算价(元/桶)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陆域

海域

低于300(含)

0.4

0.2

300-400(含)

0.5

0.3

400-450(含)

0.6

0.4

450-550(含)

0.7

0.5

550-700(含)

0.8

0.6

700以上

0.9

0.7

  油气矿业权出让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由地质部门负责组织勘探,勘探成果无偿提供给石油部门进行开发,后来又形成了石油部门内部勘探开发一体化。

  1986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明确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将石油、天然气作为“特定矿种”进行管理。1987年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发证工作,同年原石油工业部颁布《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发[1982]第19号),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对中外合作开采海上和陆上石油资源作出明确规定。

  1998年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同时废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40号令和241号令明确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采登记发证工作;申请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随着上述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油气矿业权出让制度逐步建立,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油气资源开发管理需要不断完善。

  油气矿业权出让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油气矿业权出让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登记管理,随着国家机构改革调整,油气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经历了多轮调整变化。

  1988年以前,由石油工业部负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几经调整,1978年国家重新设立石油工业部。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发证工作。

  1988年6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石油工业部,设立能源部。能源部设立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行使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登记管理的职权。

  199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能源部,油气资源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

  1997年5月,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成立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油气资源登记管理的职责由国家计委转至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1998年4月,国土资源部成立,负责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

  油气矿业权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

  1986年《矿产资源法》及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均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制度。油气资源与其它矿产资源一样,其矿业权的取得需通过申请方式获得行政机关审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逐步推进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逐步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分为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方式三种,以及每种出让方式适用的情形。但上述文件均未要求以竞争方式出让油气矿业权,油气资源作为特定矿种,仍然通过行政批准方式出让。实践中,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出让均以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基本上以行政审批方式进行,也曾有过协议方式出让的案例。

责任编辑:赵思远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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