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9秒视频引发一场官司 “随手拍”并不是“随便拍”

[知识] 时间:2024-03-29 06:14: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36次

  出于监督目的随手拍拍摄视频并上传网络是否侵权?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该如何平衡?2019年6月,一段小女孩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的段秒短视频被路人上传网络,引起轩然大波,视频司并也引发了一场诉讼。场官此案的不随便拍承办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表示,随手拍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段秒民法典为“随手拍”划下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视频司并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场官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不随便拍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随手拍职业、影响范围、段秒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视频司并目的、方式、场官后果等因素。不随便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还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放

  小女孩被绑树上教育

  9秒视频引网友热议

  2019年6月的一天早上,6岁小女孩李某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其父母用一根黑色拖车绳将她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这一过程。

  视频时长9秒。视频中,小女孩站立着被绑在树上,大声哭泣。一位成年男子由远及近向镜头走来,一边抬手指着视频拍摄者说道:“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然后视频结束。视频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征比较清晰。

  随后,魏某将视频私信给新浪微博大V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警方后来找到了女孩父母,对其进行批评。

  当天,魏某通过微博账号共发布了4篇相关博文,第1篇因视频未通过审核没有发布成功,而第2、3篇均是转发的包含涉案视频的博文,后魏某将前3篇博文删除,并发布第4篇博文向李某某道歉。

  事后,小女孩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同时要求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涉案三方各执一词

  舆论监督还是侵权

  原告李某某 魏某未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未经模糊、打马赛克等遮掩处理,将拍摄的高清视频传播到微博上,引来众多网友热议及转发,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李某某的父亲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两个渠道通知微梦公司删除涉案视频,微梦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魏某 主观上并无过错,视频是如实拍摄,目的是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

  被告微梦公司 公司仅仅提供空间储存服务,无任何主观过错,公司并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内容,李某某也从未就涉案内容对微梦公司进行有效通知,涉案视频拍摄来源正当,李某某主张的损失源于其父母的教育行为,与微梦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锤定音

  “随手拍”超出舆论监督限度

  应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

  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两者的平衡。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因此,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李某某人格权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基准。

  在此原则上,法院做出判决:魏某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并未侵犯其名誉权。对于魏某的传播行为,不存在微梦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微梦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经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家庭与魏某达成谅解。

  法官释法

  目的良善也会造成伤害

  选择合理方式更加重要

  关于肖像权,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包含有李某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肖像,且未经李某某监护人的同意,魏某传播了涉案视频即公开了李某某的肖像。此外,魏某使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涉案视频没有成功,在其收到微博平台向其发送的“未通过审核”的通知后,仍旧继续进行传播,其主观过错明显。

  此案中,可以认定魏某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李某某造成了次生伤害。魏某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进行检举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应当使用打马赛克等技术对于涉案视频进行遮掩处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识。因此,魏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关于隐私权,法院认为,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已经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适宜进行传播。

  因此,法院认定,魏某未经李某某监护人同意,公开李某某肖像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魏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

  关于名誉权,法院认为,魏某传播的涉案视频是对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记录,其随涉案视频而发的评论亦在合理范围,没有对李某某侮辱、诽谤之处,所以魏某没有侵犯其名誉权。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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