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仿制抗癌药是否入刑?江苏省检:不简单追求刑事打击

[休闲] 时间:2024-04-25 13:30: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42次

  代购仿制抗癌药该不该入刑?江苏省检:不简单追求刑事打击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电影《我不是代购单追药神》热播后,从国外代购药品的仿制类“陆勇”们相继出现在全国各地。检索案件可以发现,抗癌有的药否人代购的药品确实有疗效,却被定性为假药,入刑被追究刑事责任。江苏击这类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省检事打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不简

  “我们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求刑案件时,坚持依法慎重处理、代购单追区别对待,仿制充分考虑个案的抗癌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生产、药否销售假药行为的入刑社会危害性,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江苏击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审慎作出相关决定,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说。

  5月7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蒋永良在发言时透露,对于“陆勇”一类的犯罪嫌疑人,江苏检察机关综合各方面因素,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对于以原料药鱼目混珠冒充印度仿制药的,严重危害癌症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案件,江苏省检察机关是依法严厉打击的。

  蒋永良表示,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目前海外代购抗癌药实际上大多并非正版的印度仿制药,而是不法分子通过化学方法合成的含有正版抗癌药成分的化工原料,并不具备药品“身份”。

  “这种‘原料药’既未添加任何抑制副作用的成分,也未经生物和临床实验,现已发现多名患者服用后病情异常加重。但涉案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利用普通患者的信息不对称,将原料药充当仿制药,直接非法出售给癌症患者。”蒋永良透露。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检察院获悉,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受理审查起诉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226件2597人,提起公诉948件1921人,不起诉46件119人。

  徐州版《我不是药神》:8人未被起诉

  药品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我国对药品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条也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但是,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存在着现实困境。最明显的表现是,正版抗癌药价格高昂,许多患者吃不起,国外的仿制药便宜很多,药效却几乎相同,因此患者急需仿制药来“续命”。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说,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一直坚持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二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对病患尤其是癌症等严重疾病患者有真实疗效的;

  三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四是对于患者及家属跨境买药自用的,受病患委托代购没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药品流转工本费的。

  另外,对于受雇佣为销售假药者从事运输、配送、分拣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与《我不是药神》剧情相似的情况也曾在徐州上演过,当地检察机关对部分涉案人员做出了不起诉处理。

  2018年8月份,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销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系列案件。张某等人联系印度人,走私印度仿制抗癌药,后多个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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