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纠正济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利用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行政以及执法司法中的或刑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事手避免超权限、段干超范围、中共中央止和超数额、国务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院防预经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纠正济纠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利用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行政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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