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 海口高新区规范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转让

[热点] 时间:2024-04-24 04:07:4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次

原标题: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 海口高新区规范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转让

新海南客户端、支持资源南海网、园区业用业用南国都市报4月19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记者从海口市高新区获悉,企业区规该区制定的盘活《关于规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产业用房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于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土地意见将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海口促进园区工业、高新仓储用地产业用房转让有序实施,范工房转规范园区工业建筑开发建设,地产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支持资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园区业用业用

意见规定,企业区规海口国家高新区所辖园区范围内取得合法产权的盘活工业建筑的转让适用本意见,包括:美安科技新城、土地药谷工业园(不含港澳开发区)、海口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海马工业园二期、金鹿工业园。

意见所称“工业建筑”,是指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意见所称“混合用地”,是指以工矿仓储用途为主的混合用地。

新供应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混合用地,在签订投资协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其工业建筑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工业建筑产业类型、建设时间、自持比例、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

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已供应用地的原投资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建筑的转让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的申请,与管委会重新签订投资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出售对象产业类型、自持比例、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可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原投资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建筑,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分割转让的;(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分割转让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满足相应的转让申请条件。产权人可选择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将工业功能的建筑产权(不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单元每层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分割单元每幢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仓储功能建筑产权以幢、层、间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允许分割、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面积占项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仓储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

意见还对分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自持的部分、转让行为后物业管理、消防等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党朝峰)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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