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 昆明一男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娱乐] 时间:2024-03-29 06:32:3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2次

庭审现场。云南元 李熙临 摄

  云南网讯(记者 李熙临)4月21日上午,首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昆明案件。

  承办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从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男因致使他人财物受损,高空个月个月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抛物判处判处拘役二个月,罪被缓刑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

  2021年3月2日晚,并处被告人刘某在其住所饮酒。罚金21时50分许,云南元被告人刘某将喝完的首例啤酒瓶从其住所五楼阳台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昆明被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经鉴定,男因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无视楼下路人和行驶车辆的安全,从其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致使他人财物受损,并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险性极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杨越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是希望让被告人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才是高空抛物入刑的应有之义。

  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们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整个社会都对高空抛物行为深恶痛绝。西山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昆明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以刑法之重,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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