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诉讼中被告的“官”不来怎么办?河南规定这六种情形“一把手”必须出庭

[时尚] 时间:2024-04-19 04:16: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70次

原标题:行政案件诉讼中被告的官“官”不来怎么办?河南规定这六种情形“一把手”必须出庭

阅读提示:行政诉讼制度从1989年开始确立施行以来,走过了整整三十二载。行政形把须出三十二年来,案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诉讼手必进程中,行政审判事业不断发展,中被种情行政相对人从最初“不敢告、告的规定不愿告、不办不会告”到如今依法顺畅行使诉权,河南行政机关从最初的官对出庭应诉不适应、有抵触到如今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形把须出主动出庭应诉。案件

此次新发布的诉讼手必《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则更加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必须到庭应诉,并确定了违反规定的中被种情后果,“民告官却不见官”的告的规定现象有望得到改变。

记者 宋向乐

10月13日,不办河南省政府网发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从多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何要出台这样一个规定?大河网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规定

这六种情形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规定的第九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

(五)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规定还指出,对未出庭应诉等情形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案件

南阳审理信阳“民告官”案 信阳市常务副市长出庭应诉

2019年3月7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高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关某学等6名原告诉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时任信阳市常务副市长王新会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信阳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快羊山新区城市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自2017年起对包括关某学等6名原告房屋在内的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因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确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8年7月分别向6名原告送达《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方认为信阳市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于今年1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阳市政府接到应诉通知后,指派常务副市长王新会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该案行政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补偿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我以被告人的身份出庭应诉,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庄严和公正,也深深地感受到建设法治政府还有很多工作要加强、要完善。”庭审结束后,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新会表示,作为政府负责同志,将全力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法院裁判,履行法院生效裁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善于从诉讼案件特别是败诉案件中汲取教训,改进政府工作,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数据

出庭应诉率逐年提高,“一把手”出庭却很少

那么,为什么省政府要出台这样一个文件?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2015年,河南全省法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共3483件,出庭应诉率17.3%;2016年出庭应诉案件共6303件,出庭应诉率23.5%;2017年,出庭应诉案件共8234件,出庭应诉率26.3%;2018年,出庭应诉案件共9472件,出庭应诉率29.3%;2019年出庭应诉案件共9642件,出庭应诉率30.1%。

2020年全省法院运用法治方式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判决行政机关胜诉6373件,裁定准予非诉执行15533件,保障交通水利、教育医疗等重大项目和农村乱占耕地整治工作顺利进行,2起案例入选全国法院耕地保护八大典型案例。2020年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0年来首次下降,同比下降8.6%。

值得注意的是,出庭应诉行政官员的级别相对较低,以乡科级副职及以下为主,占比达到66.1%。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也即“一把手”出庭很少,特别是县、市级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几乎为零。

◇剖析

为何“一把手”不愿出庭?又为何非要“一把手”出庭应诉?

河南省高院相关课题组成员冀天福表示,“一把手”不愿出庭,往往有着事务繁忙、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等原因。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行政机关首长通常不能事必躬亲出庭应诉所有行政案件。另外,出庭对于专业知识的需求与负责人的自我知识储备之间存在不对称。知识产权案件、土地征收征用案件等对于专业性的要求较高的行政案件,对行政首长的知识储备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有专门章节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对落实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不出庭应诉理由的审查比较宽松,制约力度也不够。此次相关规定的出台,也是加强制约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体现。

那么为何非要“一把手”出庭应诉?

郑州市郑铁中院院长宋炉安表示,“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既是法定职责,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能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有效化解矛盾争议,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据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告官不见官”的不满情绪,有利于及时“拍板”解决相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体现行政机关对司法和法律的尊重,更是行政机关厉行法治、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对于引领全社会尊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延伸

咱河南的行政案件也可申请最高法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其中提出改革再审程序,完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其中就包括河南省。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一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据悉,本次改革试点为期2年,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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