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和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综合] 时间:2024-04-25 22:28: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03次

图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

图2知识产权服务认证基本图案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认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委和国家认监委、知识证管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发布。产权该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四十一条。局联 据悉,布知该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识产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理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认监提高其有效性,委和加强监督管理,知识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产权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局联规定,制定本办法。布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识产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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