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你的这些权利注意查收

[休闲] 时间:2024-03-29 08:58:4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32次

原标题: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赋予你的民法这些权利注意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典赋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权利物权、注意合同、查收人格权、民法婚姻家庭、典赋继承、权利侵权责任及附则,注意共计1260条。查收

从胎儿到坟墓,民法《民法典》保护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典赋各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各个方面,保护的注意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也将更加广泛。不做法律的查收糊涂人,《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新权利要及时掌握学习,时刻新闻记者就为大家梳理了几条与我们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几大亮点。

房子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民法典》规定“自动续期”

入手一套有着30年房龄的“老破小”,40年后,房子还属于我吗?“房屋产权70年”是整个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如果房屋到期,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小区公共场所广告收入归谁?《民法典》明确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长期以来,小区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一直都有争议。诸如电梯广告、大屏广告、展位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多数是物业公司在管理、收取,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利益。

此前,由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诸多矛盾纠纷,《民法典》明确小区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其第二百八十二调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益受保护,8岁、18岁是重要分界点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随之改变,《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也受到合法保护。

《民法典》第1082条还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

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广泛关注。

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严禁高空抛物,民法典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针对近年来高层住宅小区内存在的“高空抛物”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对该法条进行了解读。

周春梅表示,为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因高空抛物、坠物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综合治理的思路,重点从直接责任、调查责任、侵害人不明的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四个方面作出完善规定:

1.明确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该规定不仅从道德上,更是从行为规范和法律层面确立了抛掷物品的不法性,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确立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受害人因举证能力的局限和调查权限的欠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进而导致维权的困难。《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既能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又能通过公安机关专业的调查能力、多样的调查手段,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

3.明确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在发生抛物、坠物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对受害人救济、督促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和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考虑,《民法典》仍然坚持了《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关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是,上述案例2的处理结果,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困惑:让没有抛物的人“连坐”,为别人的错误买单和承担责任似乎不公平?基于此,《民法典》在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同时,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一种垫付责任,其在承担补偿义务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样让侥幸暂时开脱的真正侵权人承担法律,免于可能加害人的“连坐责任”,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

4.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小区物业服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民法典》作为生活百科全书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对高空抛物,《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直接侵权人、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抛掷物品、坠落物品的,也应当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居住权”入法,购买二手房的要注意查询这个信息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安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胡清文表示,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我国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

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那些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是受到限制的,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障碍,即虽然交易的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户登记,新房东也不能赶走依合同约定,或者依遗嘱方式居住的居住权人。今后购买二手房,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就是购房人在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设立“好人条款”,见义勇为免责!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就是对见义勇为的最生动诠释。近年来,“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会痛点,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法官乔宝全表示,在碰到一些没有目击者或视频录像证明行为人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而不能一味的将证明责任加之于见义勇为者身上。对于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诬陷者的惩处力度,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不会再出现见义勇为者蒙冤、让人民群众不再愿意做好事的情形。(郑涛)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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