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道路交通事故“救命钱”需不需要偿还?交警解答来了

[综合] 时间:2024-04-25 20:03: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25次

原标题:海南道路交通事故“救命钱”需不需要偿还?交警解答来了

核心速读

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命钱“救急应急”功能,确保基金的海南还交良性循环及可持续运行,现根据《海南省实施》,道路答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依法委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开展救助基金追偿工作。交通警解

新海南客户端、事故南海网、需不需偿南国都市报1月7日消息(记者王燕珍) 1月6日,救命钱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关于开展救助基金追偿工作的海南还交通告,通告指出,道路答近几年来,交通警解海南平均每年受理救助申请350笔、事故垫付金额达860多万元,需不需偿在救助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救命钱同时,海南还交针对救助基金追偿政策问题进行解答。道路答

通告指出,自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以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作为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近几年来,平均每年受理救助申请350笔、垫付金额达860多万元,依法、科学、规范开展交通事故受害人员救助基金垫付工作,在救助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

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急应急”功能,确保基金的良性循环及可持续运行,现根据《海南省实施》,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依法委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开展救助基金追偿工作。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

联系电话:18889949648

救助基金追偿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救助基金?

答:救助基金全称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救助基金为什么要偿还?

答:救助基金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助或及时安葬而设立的一种紧急垫付资金,垫付的抢救费或者丧葬费都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故救助基金仅为垫付性质,而非无偿帮助。

3、救助基金追偿的主体是谁?

答:《海南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具体事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款。市、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款。

4、没有申请救助基金,为什么会接到偿还通知?对受害人申请了垫付救助基金根本不知情,为什么现在才来通知偿还?

答:财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根据该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救治受害人的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救助基金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对经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申请人拨付救助基金,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无须经过事故责任人的同意。

5、如何偿还救助基金?

答: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以下专户,并在转账时备注收到的《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通知书》文号或还款人姓名。代他人还款的,需备注好还款义务人的名字。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户名: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南滨支行

账号:2201075929200020372

如:还琼公交追〔2020〕21号救助基金 翁XX

还琼公交追〔2020〕21号救助基金 代翁XX还款

6、偿还救助基金以后如何证明已经偿还了?

答:

①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会主动核查近期还款情况,对已还款的救助基金追偿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②赔偿义务人还款后可以主动联系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说明还款情况,并出具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赔偿义务人出具相应的还款凭证。

7、不偿还救助基金的法律后果?

答:追偿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一并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判决生效后,仍不还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不是事故责任人为什么也收到了追偿通知书?

答:《海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追偿。因此,虽然你并非事故责任人,但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雇佣他人代为开车、将车辆出卖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等,均可因你是肇事机动车所有人而承担一定责任。如确实和你无关,请及时联系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作出情况说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9、没有收到追偿通知是否就代表不用偿还了?

答: 未收到通知书的原因有两种:①追偿案件众多,通知书逐步发出,可能通知书正在起草、审批、盖章、邮寄送达过程中;②部分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有误、地址不详或错误、电话号码已更换等,导致通知书发出后无法准确送达被邮政部门退回。

偿还救助基金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收到通知书不代表不用偿还救助基金。只要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且为事故的责任人,受害人申请了救助基金垫付的,事故责任人作为赔偿义务人都应当主动偿还该笔款项。

10、收到的通知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怎么办?

答:若出现通知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可直接与通知书上告知的联系人联系并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核查情况后,发现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终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追偿,重新向实际的赔偿义务人发出通知。

11、已经与事故受害人达成和解,并已赔偿给了事故受害人,为什么还向本人追偿?

答:

①因和解为事故责任人与受害人或其亲属达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收到通知后请及时与通知书上告知的联系人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确已赔偿给受害人的,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将在核查材料后停止追偿,另行向相关义务人主张退还该笔款项。

②事故责任人与受害人在双方达成和解时,并未对救助基金的偿还作出约定,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偿还该笔费用。双方可按照原协商赔偿比例偿还或重新协商还款比例。

12、本人收到的通知书上的金额应该由本人一个人还,还是被通知的所有人共同偿还?如果共同偿还的话按照什么比例承担?

答:被通知的所有人按照原协商的比例或调解、判决书中确定的比例共同偿还。无比例约定的,可咨询公示的联系电话了解具体偿还金额。

13、现阶段确实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怎么办?

答:①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书,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制定分期偿还计划,按时偿还。

②如低保户、残疾人等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核查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一案一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14、已经提起诉讼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如何偿还救助基金?

答:赔偿义务人应当尽快偿还救助基金,并将偿还后的凭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证明该部分金额已经偿还,向法院主张不再承担该部分款项的支付责任。

15、法院已经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是否还需要偿还救助基金?

答:责任人若已经履行偿还义务,可提供已还款的相关材料,由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核查确认后终止追偿。若责任人还未偿还判决确定的金额,或该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则赔偿义务人应当尽快偿还救助基金,并将偿还后的凭证出示给对方当事人或提交至法院,主张该部分金额已经偿还,不再承担该部分款项的支付责任。

16、如还有疑问,如何咨询?

答:如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秦助理、符助理

联系电话:18889949648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8:00

因咨询人数众多,可能有排队情况,请耐心拨打。

特别提醒:还款专户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仅为本文中公布的专户信息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其他还款通知或联系人、联系电话均为虚假或诈骗信息,请勿轻信。(王燕珍)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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