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委员建议过失犯罪应撤销国家勋章人大委员国家勋章新

[探索] 时间:2024-03-29 21:32: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64次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 昨日,建议家勋家勋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过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建议,犯罪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应撤员国撤销标准,获得者只要犯罪,销国不论是章人章新故意犯罪,还是大委过失犯罪,其获得的建议家勋家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律撤销。

  草案规定,过失两种情形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将被撤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犯罪行为。

  董中原提出,应撤员国上述两种撤销情形未包含“过失犯罪”,销国“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章人章新但都会被依法判处刑罚,大委只是建议家勋家勋轻重有所不同”,他表示,“被依法判刑的人在法律上都称为‘罪犯’,如果‘罪犯’还保留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会使国家最高荣誉受到玷污。在香港,有‘案底’的人一律不能被授予‘太平绅士’等荣誉称号,霍英东先生都因此未能幸免”。

  董中原建议,将撤销情形修改为:只要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其获得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律撤销。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向东建议设立国家基金,“考虑到现在我们国家正处于改革发展期,社会收入差距较大,既然是‘巨大贡献’,‘功勋卓著’,仅仅给予荣誉我认为还不够,建议设立国家基金,给予获得者相应的经济待遇。1988年曾为离休干部发过定额的荣誉金,否则这个荣誉也难以树立起来。同时既然是国家荣誉,又考虑到获得这项荣誉的还有一些可能是烈士,建议明确凡是获得该项荣誉的人士,在其去世之后可以入国家公墓,使这部法既有荣誉,又有一定相适应的社会地位做支撑”。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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