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热点] 时间:2024-04-24 16:51:5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43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两部疗保对转移接续的门联待遇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合印,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发基法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本医中断期间的险关系转续暂行办待遇可追溯享受;

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移接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两部疗保,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门联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合印中断期间的发基法待遇可追溯享受;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本医,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险关系转续暂行办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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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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