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余尾鱼苗游入长江 蕲春检法两家携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休闲] 时间:2024-05-03 08:13: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05次

原标题:5万余尾鱼苗游入长江 蕲春检法两家携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杨宇帆)4月8日,余尾鱼春和景明,苗游蕲春县彭思镇茅山村长江大闸两岸绿意融融,入长正是江蕲家携人工增殖放流的好时机。

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春检由县法院组织,法两县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手开办案单位全程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携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展增殖放为何组织这个活动?这源于该县司法机关去年办理的流活一起非法捕捞案。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余尾鱼通讯员 供图

昔日捕鱼“能手” 今朝触犯法网

叶某曾经是苗游一名以捕鱼为生的渔民,他的入长手艺在十里八乡也小有名气。通常捕鱼需要两人架设渔网捕鱼,江蕲家携但是春检叶某只需自己一人就能完成,而且每次下网必定收获颇丰,法两这也成为了叶某的看家本领。后来,叶某因年龄以及自身身体原因退隐,茅山一带也渐渐少了他的捕鱼“传说”。

2021年7月20日19时,古稀之年的叶某饭后散步之际看到茅山大闸江边许多人拿着钓竿钓鱼。他突然想“重操旧业”,捉些鲜美的江鱼来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趁夜色袭来,叶某张网以待。

第二天清晨,他起网一看,收获还不少!7条鲫鱼,3条鲤鱼,又肥又大,还有数百条长江刀鱼和白条鱼,一共有51.6斤的渔获。

正当叶某高兴自己渔获颇丰之际,派出所民警将他当场抓获。在讯问中,叶某承认,自己知道长江十年禁捕的政策,但是他不知道捕鱼的地方属于禁捕区,看到这么多人钓鱼,侥幸地以为该处可以进行捕鱼作业。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他悔不当初。

经年病魔缠身 宽严相济挽救

在审查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叶某所在村委会、询问当事人等途径了解到叶某家境困难。叶某已70岁高龄,而且自身因患癌症经常需要到武汉就医,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捉襟见肘。虽然已被列入了低保,但是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家庭立马就断了生活来源。

当检察官找到叶某的时候,他还很不服气,对承办检察官说道:“江边这么多人钓鱼,又不是我一个人搞鱼的,怎么不全部抓起来?”检察官对叶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叶某捕鱼的地点属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其使用的渔网也属于禁用渔具对叶某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说服了叶某后,他主动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今后不再在长江流域捕鱼了。

在检察官告诉他需要就非法捕捞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时候,叶某面露难色。他告诉检察官:“做错了事情我愿意承担责任,但是我怕我的家庭状况不允许。我患癌症已经近十年了,家里的经济负担非常重,对于大额赔偿实在无力承担啊!”

听到这儿,检察官告诉他:“你不用担心,我们之前就已经咨询了中国水产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院的专家,专家计算出了你需要增殖放流鱼的种类、重量和数量,后来我们又联系了渔政部门和当地的水产养殖场,得出需要增殖放流鱼苗的价格也在你的承受范围之内。而且,对于受损生态及时修复不仅是你的法定义务,更能让你获得从轻处罚刑事司法政策,希望你慎重考虑。”听到检察官如此设身处地地为自己着想,叶某表示愿意尽力修复受损长江渔业资源,补救自己犯下的错误。

依法提起诉讼 公开宣判支持

经公告期满,无相关的机关和组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蕲春县检察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该县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叶某在非法捕鱼水域放流鲤鱼成体5.8kg(体重>500g/尾),鳜鱼幼体或成体20kg(体重>50g/尾),鲤鱼苗种40000尾(全长>2cm),鳜鱼苗种10000尾(全长>2cm);承担专家评估费用3000元并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月24日,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叶某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有错,感到非常后悔,以后再也不在长江非法捕鱼了,并愿意承担非法捕鱼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

3月8日,经蕲春县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求被告人对受损的鱼类资源进行修复,承担专家意见的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各方协作配合 修复长江生态

在茅山村长江大闸现场,县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执行增殖放流的同时,各行政机关也购买鱼苗进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增殖放流活动,更好修复长江渔业资源,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用实际行动保障长江生态经济带可持续发展。

叶某某在增殖放流现场当场公开赔礼道歉。在彭思镇茅山大闸江边,共计5万余尾鱼苗放归长江,彭思镇茅山江段因非法捕捞受损的渔业资源也得以恢复。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落实长江大保护是我们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坚持‘打击+保护+恢复’,在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让犯罪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之外,通过增殖放流等形式修复生态环境,为保护长江生态平衡贡献检察力量。”活动结束后,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荣军表示。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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