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 被告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热点] 时间:2024-04-27 16:29: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03次

原标题: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 被告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7日讯(记者 文骥)高空抛物、川首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例高痛”,危害极大,空抛防不胜防,物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宣判生命财产安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被告并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获刑承担责任主体。今年3月1日起,个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罚金守护人民群众的川首头顶安全。

3月17日,例高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空抛当天,物罪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告并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

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院供图)

(记者 文骥)

(责任编辑:休闲)

    相关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