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做出多项创新 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休闲] 时间:2024-04-28 20:39:5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39次

  

      农村土地制度是三块地国家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土地切身利益。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管理改革对农村土地征收、法修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案做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三块地”作出了最新规定,农村农民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多项同时,实现了农村土地管理的创新重大制度创新——

  在8月26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切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保障决定获得了会议表决通过。法律因涉及农村“三块地”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利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块地宅基地制度改革而备受关注。土地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管理改革主体以及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法修方面必须审慎稳妥推进。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授权国务院,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自2015年起,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33个地区实行,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总结试点经验、吸收改革成果基础上,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农村土地征收:给被征地农民更多保障

  在农村“三块地”改革中,征地制度改革被称为最难啃的骨头。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征地制度改革着力在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上取得突破,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等方面积极实践。

  “修正案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明确界定。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改采用列举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魏莉华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此次的修改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极大地保护了农民利益。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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