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纳税人,这5类情形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焦点] 时间:2024-05-03 02:21: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58次

原标题:@海南纳税人,海南和城这5类情形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海南客户端、纳税南海网、人类南国都市报8月26日消息(记者 汪慧)日前,情形请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可申公告》,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免房以及明确困难减免税的产税限额及顺序、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镇土

根据公告,地使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税,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海南和城火、纳税水、人类地震等造成的情形请减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可申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四)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据悉,2014年,海南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该公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海南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存在类比性,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公告明确了情形(一)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公告明确了情形(二)中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公告还明确了情形(四)中所称“经营困难”是指:(一)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月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二)非当年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营业收入低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50%。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汪慧)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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