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桥一家18口获刑案,冒名审判长“孙利”的那些往事

[娱乐] 时间:2024-04-18 00:18: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61次
大家好,孙利我是私搭老丁。

关于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村民私搭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一案,浮桥近几日可谓是家口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与热议。中国政法大学知名刑法学教授罗翔老师7月8日晚间发表的获刑一篇题为《私造浮桥,有罪吗?》的案冒文章,更是名审把公众对此事的讨论掀起了一个小高潮。

结合目前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有网友用“几个关键数字”对此事件的往事脉络进行了极简版的梳理,具体见下图。孙利在香港电影《无间道》中,私搭有一句经典的浮桥台词叫“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家口结合此案,获刑不少网友不禁感慨,案冒莫非这就是现实版的“修桥补路无尸骸”?

但目前网络间也有一种声音,他们以“桥附近村民”的口吻,称涉案黄德义一家人是所谓“恶意修桥”,“修桥后把那些容易过车的地方都用铲车给挖开了,逼着所有人都只能选择走他的桥,当地骂声不断”,“官方强拆的时候好像还打起来了”等,表示给予寻衅滋事罪的判罚“一点都不冤枉”。

究竟是“恶意修桥”还是“好人好事没好报”,这亟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进行调查与厘清。但围绕该案一个颇有意思的细节,日前被细心的网友发现:在一份2019年12月31日由洮南市法院对该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其审判长竟是已被处分的冒名法官“孙利”。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这得从洮南市另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说起。2019年3月25日,洮南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时年25岁的失聪女子丁茜有期徒刑7年,同年4月29日白城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丁茜的父亲丁永恒不断申诉,先后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白城市检察院驳回申诉。

在申诉的同时,一个惊天的秘密也浮出了水面。丁永恒实名举报洮南法院丁茜案一审法官孙利冒用他人姓名考大学、参加工作。丁永恒举报称,孙利原名曹国军,1966年出生于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庆丰村协领朝屯,1986年在洮南市一中高考落榜。

落榜后的曹国军选择了复读,由此于1987年认识了孙德,即真正孙利的哥哥,真正的孙利当时并没有读高中。从孙德口中,曹国军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分数低。据丁永恒讲述,后来孙德提出让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最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义,被呼伦贝尔蒙人民警察学校录取。

1989年7月,已“改头换面”成为“孙利”的曹国军,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1992年6月,“孙利”的人生实现了一次跃进,到了法院工作,并在1994年3月成为一名法官。

在经丁永恒举报后,2022年6月14日,“孙利”被免去洮南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同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回复了丁永恒表示,“孙利”真实姓名曹国军,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媒体此前曾对此事采访过“孙利”,也就是曹国军,后者表示,“因为丁茜的案子我是审判长,所以丁永恒一直举报我,但是这个案子是扫黑除恶的案子,需要层层把关层层汇报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定的,我只能说这些。”对于冒名参加高考的问题,“孙利”称,“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他的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了,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从“孙利”的回复来看,他似乎对自己被处分有满腹的委屈与不服。但对“孙利”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丁永恒也表示很不满意,称应当对其开除党籍公职。在丁永恒看来,即使是真孙利同意被冒名顶替,但也改变不了“孙利”(曹国军)严重违法及涉嫌犯罪的事实。

在老丁看来,其实“孙利”真没什么好委屈的,甚至有些得便宜卖乖了。毕竟倘若没有当年“成功”冒名进行“移民”,从而享受到他地高考的“优惠”,他是否还能通过高考改变自己的一生,并走上法官这样体面的岗位,真的就很难说了。没有一个较好平台的赋能,即便再有一身本事,又将如何施展呢?且即便在冒名这项罪名被查实后,他仍可以在法院以“普通工作人员”的身份继续工作,这已然够幸运的了。

再简单说几句丁永恒孜孜以求希望被改判无罪的丁茜一案。丁茜的辩护律师曾在法庭辩护中表示,丁茜患有严重听力障碍(医生诊断丁茜的一只耳朵已经完全失聪,另一只耳朵的听力也近乎失聪),语言表达也不清晰流利,其能否组织领导一个帮派(“倩家帮”,丁茜自称实际上就是QQ群的群名而已)值得商榷。律师称,发生的5起犯罪事实中,丁茜根本就不是组织参与者,有的事件中是拉架的角色,有的事件中则是受害者。“因此指控丁茜涉嫌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更不应该认定其为主犯。”

不过,丁茜和律师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时至今日,丁永恒坚持通过各种渠道,为女儿发声“鸣冤”。

老丁注意到,今年5月19日,极目新闻曾发布题为《90后失聪女被认定“恶势力头目”,对司法判决要理性看待》的评论文章,称法律的意义在于,划清“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界限,人性中所有“不自知”的怜悯、软弱、武断和审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文中表示,单从作案可能性来说,虽然丁茜的确双耳接近失聪,但是她并非因此就不具备作案可能。“如果单纯因为她残疾,而且是女性,就认定她一定是被冤枉的,肯定也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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