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明确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标准 销售收入需超百亿

[综合] 时间:2024-05-05 19:04: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80次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两部工信部、委明应急管理部今日印发《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确国全产区标

  《指南》提出,家安申报示范园区(含创建)应当具备一定区位优势、业示亿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有特色鲜明的范园发展区域,示范园区(含创建)内企业年销售收入须达到一定规模。准销其中,售收示范园区不低于10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不低于80亿元),入需创建单位不低于4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不低于30亿元)。超百同时,两部安全产业相对集中,委明有一定企业数量,确国全产区标其中骨干企业位居同行业前列或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家安行业带动性强,业示亿市场前景良好。

  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部署,指导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促进安全产业集聚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全〔2018〕111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中,以安全产业为重点发展方向,具有示范、支撑、带动作用,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集群区域。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示范园区和示范园区创建单位[以下统称示范园区(含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园区(含创建)建设工作要统筹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定位、有序推进。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负责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命名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初审和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指导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建设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等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园区(含创建)的建设、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含创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规划。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发展内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产业实力。具有一定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有特色鲜明的发展区域,示范园区(含创建)内企业年销售收入须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示范园区不低于10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不低于80亿元),创建单位不低于4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不低于30亿元)。

  (三)产业集聚。安全产业相对集中,有一定企业数量,其中骨干企业位居同行业前列或具备良好发展潜力,行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良好。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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