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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欲辞退员工反因未缴社保被判赔

[娱乐] 时间:2024-05-03 22:21: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2次

  原标题:企业欲辞退员工反因未缴社保被判赔 经一裁两审,企业员工获赔2.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北京一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区域负责人杜某与员工李某发生矛盾后,欲辞因企图以旷工为由辞退李某从而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反责任。然而,缴社《工人日报》记者日前从李某处获悉,保被因公司未给他缴社保,判赔经积极维权,企业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欲辞因

  李某告诉记者,工反他老家在河北省三河市农村,缴社2015年1月入职汽车服务公司,保被从事汽车装饰安装工作,判赔但是企业公司没有给他缴社保。

  “去年12月底,欲辞因我想请婚假,工反但是杜某不批准,于是我们产生了矛盾,杜某便让我回家等公司处理。但几天之后,我从其他同事那听说,公司想要让我主动辞职,要不然就以旷工的名义把我开除。”李某说,无奈之下,他只好回到北京找公益律师帮他维权。

  据了解,《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后来,我咨询律师才知道,公司让我自己辞职,或者想以旷工为由开除我,就是为了不想给我补偿金。”李某说。

  李某的援助律师、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洁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李某确实好几天没去上班了,而且他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杜某不让其去上班的,因此李某有点被动。不过,李某可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三十八条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张洁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万余元。

  今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某向单位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处是打印版的名字,没有本人签字,对于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服务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可收到了李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且确实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判决汽车服务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794元。

  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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