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热点] 时间:2024-04-27 20:47: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43次

原标题: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东北网8月18日讯 (记者 王春颖)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大兴地区日前,安岭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行署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公安

经查,局原籍王志明违反政治纪律,副局串通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长王除党订立攻守同盟,志明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借操办婚礼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违纪违法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被开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大兴地区利用职权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安岭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署公车私用;违反群众纪律,公安纵容涉恶犯罪活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王志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工作上肆意弄权,漠视群众利益,毫无敬畏之心和底线意识,多年来与犯下两起命案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称兄道弟、沆瀣一气;生活放纵,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地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志明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志明简历

王志明,男,汉族, 1956年6月生,内蒙古呼伦贝尔人,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8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工程师。

1970.10—1974.12大兴安岭地区松岭林业局平岚农场工人、大杨树煤矿工人

1974.12—1977.06沈阳军区81217部队、野战40军服役

1977.06—1983.04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警队民警

1983.04—1983.12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

1983.12—1987.10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87.10—1991.1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1991.11—1996.07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侦科科长

1996.07—1998.10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副局长

1998.10—2000.08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

2000.08—2006.03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局长(其间:2001.08—2003.12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6.03—2013.07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调研员

2013.07—2016.06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调研员

2016.06退休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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