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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文汇报) |
中评社北京3月26日电/据文汇报报道,暴动不场帮凶上诉庭指“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指挥煽动助逃报料等六类人 在前年7·18上环暴动案中,集结商人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与17岁少女被控暴动及非法集结罪,黑手
原审法官以3人在暴动发生时并非身处德辅道西的照入罪暴动现场、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判3人无罪。暴动不场帮凶律政司认为“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集结要求上诉庭厘清有关法律观点,黑手究竟不在犯罪现场但伙同犯案的照入罪被告是否都应被判罪成。上诉庭聆讯后于昨日裁定律政司胜诉,暴动不场帮凶判词明确指出“共同犯罪”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罪,集结不在案发现场者,黑手
包括幕后指挥者、照入罪网上煽动者、暴动不场帮凶驾车助逃者、集结提供物资者以通风报信者等六类角色,黑手均须负上非法集结或暴动罪的刑责。●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 答辩人汤伟雄和杜依兰夫妇及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不成立。原审法官郭启安当时不接纳环境证据足以证明3人在暴动发生时身处德辅道西的暴动现场,更称“共同犯罪”涉及参与者毋须身处现场的普通法原则,并不适用于《公安条例》有关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的条文。 厘清法律观点 应用日后案件 律政司早前以案件陈述形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厘清普通法下“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假若适用,那被告人不必身在犯罪现场也有刑责的原则能否套用在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 律政司代表在早前聆讯中指,若“共同犯罪”原则不能应用于暴动罪,将无法针对驾车逃逸的司机、提供武器或防具者、在远处挖砖及收集物资者,以及经追捕一段距离后才被截获的疑犯。 律政司代表认为,在非法集结及暴动案中,法庭应采纳“共同犯罪”原则,即协助、鼓励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责与身处现场作出实质非法行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责,须在法律条文中清楚列明。律政司早前表明无意影响涉案3名被告的裁决结果,但希望上诉庭所厘清的法律观点,日后可应用到相关控罪的案件。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及高院法官彭宝琴在聆讯后于昨日颁下判词,一致裁定“共同犯罪”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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