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弄错被告信息,辽宁一企业负责人莫名被“限高”,法院:已解除相关限制

[综合] 时间:2024-04-29 06:57: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69次
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近日,限高辽宁大连的原告已解黄女士突然被当地法院“限制消费”。

此前,弄错黄女士没有接到过法院的被告电话,也没有收到过来自法院的信息传票、判决书,辽宁更没有收到过“限制消费令”。企业

9月23日,负责法院黄女士在购买高铁票、人莫飞机票时,名被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无法购票。除相后经查询发现,关限她早在去年就因为“欠钱不还”成为被告。限高然而,原告已解她根本不认识原告,弄错也没有欠债。

26日,黄女士在涉事法院跟该案件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见面沟通才发现,此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误将与欠款人同名同姓的黄女士告上了法庭,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涉事法院在27日回复极目新闻记者称,法院确认黄女士并非欠原告钱的黄某。目前,已经对黄女士的银行卡解冻,并解除了消费限制,黄女士可以正常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

企业法定代表人莫名被“限高”

在大连,52岁的黄女士是生意人,也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化工行业。

9月23日,在苏州出差的黄女士计划第二天乘坐高铁到上海,再从上海乘飞机返回大连。当晚,黄女士在手机上购票时,被平台告知无法购买车票。

黄女士提供的当时的购票页面截图显示了一则温馨提示,提示内容为:“出票失败,黄××已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G字头列车”。

黄女士以为平台出现了问题,尝试重新登录其他软件预订飞机票。但相关软件也显示,黄女士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预订机票。该提示建议乘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并及时与法院联系。

购票被限制

购票被限制

“当时我就想,不可能啊!”黄女士不用信用卡,也没有欠债,更没有任何贷款,很难想像自己在前一天还能买票,正常出行,第二天就被限制消费了。“而且即使我被限制消费,也应该有人要提前告诉我吧”。

当天晚上,她在网上查询到一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该文称,该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叶某申请执行黄女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黄女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黄女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之后,黄女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了一份2022年11月23日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上,黄女士成为了被告,且她真实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全部在裁定书中。根据该份裁定书,该案为原告叶某诉被告黄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但因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进行了撤诉处理。

黄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原告叶某撤诉之后,今年又重新起诉,法院在今年作出了判决,并发了“限高令”。

然而,黄女士对这些一无所知,在此之前她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没有接到电话,没有其他任何这方面的消息。

女子希望消除影响

9月24日,黄女士拨打了全国法院系统公益服务电话“12368”,咨询她涉及的案件。

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她,今年确实有一个跟她相关的判决,标的金额在十多万元。黄女士随后又多方跟法院联系,但一直无人接听电话。

“我当时真的是有家难回,精神都要崩溃了。”在苏州,客户以为黄女士买不到回程的机票,要帮她订票,她只能尴尬地拒绝。因为公司还有很多事情要处理,普通硬座火车车程需要24小时且只剩下站票,25日,黄女士不得已只有花费数千元从苏州包车回到大连。

9月26日上午,黄女士来到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案审判员、原告叶某,以及原告代理人肖某也都来到现场。法院工作人员对几人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笔录。

黄女士提供的询问笔录内容显示,原告代理律师肖某否认现场见到的黄女士就是该方起诉的黄某。

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

肖某在询问中称,他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名字、年龄和住址,去派出所调取了该户籍,名字、年龄和住址对应的只有这一个叫黄某,所以就开具的该户籍信息。肖某确认,欠原告钱的人不是目前本案的被告。三人确认笔录后,均在笔录上签字。

黄女士告诉记者,在询问现场,原告叶某告诉她,因为欠钱的人不接其电话,也找不到对方,只知道大概住的地方,就委托律师去查了。

黄女士称,当天上午,多方确认了相关事实,但是网络上的涉及她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文书并没有被消除。“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另一家公司的股东,经常参与招投标,有这些记录,很难做生意,影响太大了。”

法院确认被告应系他人

27日,黄女士给极目新闻记者提供了直接导致她被“限制消费”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案件为依法缺席审理。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202民初1837号载明:开庭审理时,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师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未到庭,该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叶某借款及本金113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落款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

另外,黄女士提供的26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院方经查阅中山区人民法院卷宗,原告方起诉状提供了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及详细住址,还有派出所出具的被告黄某的户籍证明。经法院电话联系,该手机号为空号。该院依法向户籍中的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相关手续。

判决书

判决书

黄女士说,由于她的居住地并非户籍地,所以没有收到任何资料、文书。

27日下午,中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26日上午的询问,法院确认被告黄女士并不是欠钱的黄某。

该工作人员称,确认相关信息后,当天下午对黄女士的银行卡进行了解冻,对其消费的限制也已经取消。目前可以正常消费,也能正常购买火车票和飞机票。后续会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错,进而消除此事对黄女士的负面影响。

当天,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原告叶某的代理律师肖某,电话未能接通。

律师:法院应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此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认为,原告代理律师及法院均存在失误。

蓝天彬表示,法院应核实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时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及时联系被告。本案中,法院、原告代理律师存在工作失误、疏漏,搞错被告信息,应道歉并及时改正,消除影响。法院应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黄女士可以向法院以及上级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解释,此类案件再审一般分几种类型,一个是本案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如果法院院长发现判决错误的,经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同意,再审本案;第三类是当事人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本案。如果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应当裁定中止此前的执行程序。

叶桢表示,案件再审以后,发现确实错误的,法院应当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应当启动错案追究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因法院判决错误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受访者供图)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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