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祝捷解读玩忽职守类犯罪: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可能涉嫌犯罪

[知识] 时间:2024-05-03 02:28: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44次

原标题: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祝捷解读玩忽职守类犯罪: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可能涉嫌犯罪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实习生 陈帆

“对于不作为、武汉玩忽为懒慢作为、大学懒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学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对这类犯罪进行调查。教授解读”近日,祝捷职守罪不作为作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类犯教授祝捷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慢作《条例》第28条将玩忽职守类罪名的涉嫌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剑指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武汉玩忽为懒

祝捷解读道,大学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学犯罪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教授解读致使公共财产、祝捷职守罪不作为作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类犯犯罪。

除《刑法》第397条以外,慢作第九章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祝捷进一步解读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被骗,也可能涉嫌犯罪。”

“《条例》第28条整合了《刑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类犯罪的罪名,构成了监察机关对玩忽职守犯罪相对完整的调查权。”祝捷分析道,《刑法》第九章玩忽职守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没有纳入到犯罪主体中。但是,《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罪名,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祝捷表示,《条例》整合了刑法第九章和第三章关于玩忽职守犯罪的罪名,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来说,都应当把该管事管好、管到位,依法严格履职尽责,杜绝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祝捷认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要做到“法无明文不可为”,而且还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克服“乱作为”的同时坚决防范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等玩忽职守行为。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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