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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房时应否适用退还配套车位

[热点] 时间:2024-04-28 21:29: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7次
中评社北京8月25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无理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由退应否不断提高,有房有车成为许多家庭的适用标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退还推出了优惠政策,配套其中“无理由退房”无疑是车位开发商刺激消费者买房的一大手段。2018年,无理浙江舟山新城一楼盘预售时,由退应否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适用市民许女士买了房子和配套车位,退还后因个人原因需要退房退车位,配套虽然依据条款全款退了房,车位但退车位时却被告知要交违约金。无理许女士愤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由退应否近日,适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2018年5月,许女士到新城长峙岛某在建楼盘售楼处参观后,挑中了一套位于7楼的房子,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之后许女士便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211万余元的房款。开发商作了明确的“无理由退房”承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  许女士买房时,该楼盘的地下车位尚未开盘销售。同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女士遂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购车位价款。根据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下半年,许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开发商基于“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意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许女士全部的购房款。但当许女士要求一并退还全额车位价款时,遭到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认为,其作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只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包括车位买卖合同。现许女士无故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因此在返还12万元购车位价款同时应当扣除1.2万元的违约金。  协商无果,许女士便于2020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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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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