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教师打伤学生追踪:警方曾以“无法证实老师犯罪故意”为由不予立案,现进行刑事复核

[知识] 时间:2024-05-03 11:05: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27次
日前,云南意为由不予立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呈贡校区)一学生在教室午托时间因玩闹被教师体罚,教师警方进行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打伤9月17日,学生刑事校方就此事作出情况通报,追踪曾无罪故对涉事教师汪某某作出取消岗位聘用等处理。法证复核

9月27日,实老师犯上游新闻记者从被打学生杨某某家属处获悉,案现此事有了最新进展。云南意为由不予立据了解,教师警方进行在打伤事件发生后的打伤第四天,也就是学生刑事6月12日,家属曾向警方报案,追踪曾无罪故后警方经审查认为“无法证实汪某某具有伤害杨某某的法证复核犯罪故意”决定不予立案。

▲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9月4日,因对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杨某某家属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9月26日,家属收到昆明市公安局作出的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称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延长刑事复核期限30日。

▲昆明市公安局作出的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昆明市公安局作出的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杨某某家属反映称,今年6月8日,杨某某在学校午托期间,与其他小孩发生打闹、互扔纸团的情况,坐在教室后排的班主任将其孩子从第一排叫到最后一排,疑因孩子说“你不能打我”进而激怒班主任老师,老师用教学用的直尺追打其孩子。

“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了老师用疑似棍状的器具高举过头顶打我孩子,打了两下。”杨某某家属称,事后其孩子左手肘关节受伤,最终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班主任汪某某虽曾上门道歉,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处理,“没人为此负责。”

家属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根据案情、医院病历资料及法医临床检查分析,被鉴定人杨某某此次损伤致左侧肱骨内、外髁骨骺骨折;左肘关节周围软组织肿。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鉴定为轻伤二级。

▲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事发后,杨某某家属将该事项反映至昆明市教体局、市纪委、信访等部门,进而又反映至云南省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家属称,他们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对孩子的心理状态进行测试,结果显示孩子处于急性应激反应焦虑状态,孩子不得不服用精神疾病药物。事发后孩子已转学。

9月17日,在媒体报道后,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呈贡校区发布情况通报称,该校教师汪某某在维护班级午休秩序时,因学生杨某某干扰其他学生午休,汪某某多次批评制止无效后,用教学米尺拍打到学生左臂手肘处致其受伤。

通报称,7月8日,该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汪某某作出取消岗位聘用等处理。目前,针对学生杨某某家长提出的有关诉求,学校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刑法》和《刑诉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诉。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如果当事学生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伤二级,那么警方应当立案侦查。”林小明称,根据量刑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处拘役、管制。

对于杨某某的伤情鉴定是否认可,是否重新提出鉴定申请?27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短信涉事教师汪某某,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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