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修法 陆资人头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热点] 时间:2024-04-30 15:39: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85次
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陆委(陆委会线上记者会画面)
  中评社台北9月23日电(记者 郑羿菲)陆委会预告修正两岸条例,法陆为避免陆资或其于第三地投资的资人重年营利事业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充当人头者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头最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有期500万元以下罚金。陆委其罚则较原来一年以下、法陆15万元罚金加重很多。资人重年  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指出,头最徒刑陆委会也研拟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一修正草案,有期将陆资隐匿身份或资金来源,陆委假借他人名义来台投资的法陆违法行为类型纳入规范。  陆委会23日下午举办线上记者会,资人重年由副主委李丽珍出席说明。头最徒刑  陆委会近期预告拟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一、有期第93条之二草案,严惩充当陆资人头者,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  李丽珍说明,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40条之一,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必须先经过主管机关许可才能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也才能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但近年有陆资用他人名义或第三地陆资企业名义来台从事业务活动,甚至有些从事挖角高科技人才。陆委会拟具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一、第93条之二的修正草案。  第40条之一修正后,范围除中国大陆外,也纳入中国大陆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前述对象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其分公司在台营业,准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至于中国大陆地区于第三地投资营利事业的认定,由“经济部”拟订。  第93条之一修正后则规定,违反第73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投资者,或为规避第73条第一项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  第93条之二过去仅规定,未经许可而为业务活动者,处行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修正后则规范,未经许可而为业务活动者,或规避相关规定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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