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出售、小客报废名下登记的车调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控新可获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人出行驶证作废的售报除外。单位出售、废车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北京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小客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车调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控新可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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