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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盗用嫌疑人账号消费获刑3年

[知识] 时间:2024-04-29 19:58: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78次
2021年9月15日,盗用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嫌疑刑年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人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号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费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盗用奉新县公安局依法将8.26专案涉嫌涉黑成员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刑事拘留,嫌疑刑年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人账一华为手机、一苹果手机等物证。号消尔后,费获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盗用以数据恢复、嫌疑刑年研判案情为由使用、人账占有这两部涉案手机。号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费获陈某通过试出手机支付密码、重置支付密码等方式,在奉新县等地,以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二维码进行消费或套现,将苹果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该手机的微信零钱账内。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归还涉案两部手机到专案组,其中54409.64元仍留存在涉案苹果手机中。被告人陈某共盗窃90262.94元,其中已支出35853.3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罗细某的亲属发现罗细某的银行卡资金异常,便于当晚赶至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受案后进行调查。陈某于2020年7月18日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如实说明情况。次日,陈某主动到奉新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退赃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共盗窃被害人罗细某90262.94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陈某身为公安人员且系8.26专案组成员,盗窃在押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陈某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单位代表、社会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2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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