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法法院怪事:一案两判决让受害者自选

[探索] 时间:2024-05-05 18:44: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31次

  判决是山东唯一的,出具两份判决肯定是明法不被允许的。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许兰亭

N法治周末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山东人仝[tóng]建华的法院手里,有两份案号相同但结论不同的怪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书是案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另一份则是让受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初字第8号的自选判决书,出具时间同为1998年4月30日,山东同样盖着山东省东明县法院的明法公章,其区别在于前者有民事赔偿,法院后者没有。怪事目前,案两菏泽市中院和东明县法院已经成立了调查组调查此事。判决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让受这种行为可谓罕见,即便是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也应当在判决之前由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判决是唯一的,出具两份判决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一起案件两份判决

  1995年3月,仝建华见义勇为,被同事李国夺用自制枪支打成重伤。随后,李国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仝建华回忆说,在代艳春法官的办公室里,她把两份判决书摆在他面前。这两份判决书唯一的区别在于第二页中的判决结果。当时代艳春对他说,如果接受判3年缓5年的结果,仝建华可以得到3万元补偿,否则,他得不到补偿。“谁让你见义勇为了?”仝建华多次提到代艳春的这句反问。

  东明县法院在一份关于此事的书面说明中承认:两份判决书的确都由东明县法院出具,但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决书实际并未送达,所以无效。

  1999年,东明县法院重审此案,判决书显示,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共计7万余元。仝建华说,判决结果已经作出十余年了,但赔偿一直没有到位,他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

审判更像“走过场”

  仝建华认为,现在出现的这些问题都来源于审判过程的不规范——1998年3月19日,东明县检察院就李国夺故意伤害案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仝建华作为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此案由魏学岭、吴东菊、代艳春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代艳春负责主审。根据仝建华的回忆,当日开庭,只有审判员代艳春和书记员郑东两人到场。

  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仝建华发现自己的很多发言没有被记录,当即对此提出了疑问。仝建华说:“代艳春这样回答我,你说那么多,我们可能记得了吗?并在审判结束后让我在一张空白记录纸上签字,理由是:你不是说你说的很多话没有记录吗,你签好了以后再给你补上。”

  仝建华还提到了一个细节: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像睡着一样趴在桌子上。仝建华的家人当时坐在旁听席上,认为这次审判更像是“走过场”。

  对于上述情节,记者向东明县检察院求证,检察院一位李姓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称不记得这个案子了。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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