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300499.SZ):特定股东因违规减持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焦点] 时间:2024-05-02 20:29: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19次
2023年9月1日,高澜股份股东规减高澜股份(300499.SZ)发布关于特定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特定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高荣荣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因违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高荣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持收《警示函》主要内容

“高荣荣:

经查,到广东证你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或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东,监局警示在高澜股份首发上市相关文件中承诺“后续减持公司股票,高澜股份股东规减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特定2023年4月12日至21日,因违你未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持收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高澜股份股票213.53万股,到广东证占公司股份总额的监局警示0.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高澜股份股东规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特定《上市公司股东、因违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警示函所涉高荣荣女士违规减持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高荣荣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综合)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